奈曼旗審計局

(四)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旗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常委會提出旗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六)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規定,組織對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和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審計與旗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旗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領導分工

局 長:張亞軍 負責全面工作
副局長:高國焱 負責審計業務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區、市、旗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向旗人民政府報告和向旗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旗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3、與旗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旗級各部門(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下同)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4、旗直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況。
5、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6、旗人民政府管理的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旗屬國有企業,旗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旗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獨立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性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承擔的審計事項。
(四)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交旗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旗人民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常委會提出旗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通遼市和旗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對全旗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規定,組織對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和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七)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八)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會議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制定和修訂;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畫;負責審計結果的統計、分析;負責管理宣傳、信息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等項事務;管理審計事業經費,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黨務及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審計旗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財政預算資金的劃分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全旗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財政局、地稅局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負責起草“兩個報告”和報告的落實;授權審計中央、市、區駐旗金融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全旗貸款、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在全旗貸款、援款的審計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旗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旗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經貿審計股
負責審計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旗人民政府規定,組織對國有工交、商貿企業及國營農牧場企業、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進行資產、負債和損益審計和審計調查,對委託內審機構審計的單位上報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提出並起草審計決定;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旗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部署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事項;負責全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對社審、內審開展的經濟責任進行質量檢查;負責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計畫、組織,草擬審計結果報告;負責建立旗級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草擬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制度、規範。
(六)農業與社會保障審計股
負責審計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旗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牧林水、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由旗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受旗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根據有關法律和旗人民政府規定,對全旗固定資產投資和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投資管理部門、國有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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