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五、下級上解收入的核算(一)科目設定為了核算由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設定“下級上解收入”科目。 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收到的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借方登記結轉“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的金額。 期末,應將“其他收入”科目餘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種類及內容

按照財務制度第十四條規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1.失業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需要說明的是:(1)關於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失業保險費繳費單位是指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是指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但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2)關於繳費基數。即工資總額。按照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即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失業保險費應按這個基數作為計算依據。(3)關於繳費比例。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2.利息收入,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需要說明的是:(1)關於存款利息構成。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包括收入戶存款利息、支出戶存款利息和財政專戶存款利息。(2)關於利率。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存入銀行的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3.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需要說明的是,財政補貼只能發生在同級財政對同級經辦機構,不能由上級財政對下級經辦機構進行補貼。
4.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受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一些建立了調劑金制度的地區,在下級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上級經辦機構可以向下級經辦機構調劑補助。
5.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受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在建立了調劑金的地區,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金,作為上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收入。
6.其他收入,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是指因繳費單位拖欠繳納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款項。對此,財務制度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項2‰的滯納金。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收入包括經辦機構向其他經辦機構臨時借出款項取得的利息收入等。
7.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根據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如果相關失業保險基金隨之轉移,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項目還應包括轉移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還應包括轉移支出。在此情況下,經辦機構應增設“轉移收入”和“轉移支出”科目。轉出失業保險基金,借記“轉移支出”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轉入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經辦機構設定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轉移收入”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轉移收入”科目。期末,將“轉移收入”科目餘額結轉。“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轉移收入”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將“轉移支出”科目餘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轉移支出”科目。結轉後,“轉移收入”和“轉移支出”科目無餘額。在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表中,“轉移收入”應在。下級上解收入”項目下、“其他收入”項目上單列項目反映;“轉移支出”應在“上解上級支出”項目下、“其他支出”項目上單列項目反映。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核算

一、失業保險費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設定
為了核算收到的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經辦機構應設定“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本科目屬於收入類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徵收的失業保險費,借方登記結轉數。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二)賬務處理
失業保險費收入的賬務處理包括收到失業保險費和期末將本期失業保險費收入結轉失業保險基金兩個環節。
1.收到失業保險費的賬務處理。收到的失業保險費應區分經辦機構是否設定收入戶進行核算。
(1)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有兩種情況:一是由稅務部門徵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二是由經辦部門徵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可以不設收入戶。因此,收到稅務機關徵收的失業保險費,借記“財政專產存款”科目,貸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而經辦機構收到徵收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現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
(2)按規定經辦機構設定收入戶的,由經辦機構徵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設定收入戶,收到經辦機構徵收的失業保險費,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
2.結轉失業保險費收入的賬務處理
期末,應將“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餘款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費收入”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
案例分析
例1.12月2日某經辦機構接銀行通知,收到某公司及其職工交來的失業保險費40000元。根據經辦機構是否設定收入戶來進行賬務處理。
第一種情況,按規定經辦機構設定收入戶。
借:收入戶存款40000
貸:失業保險費收入40000
第二種情況,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
借:財政專戶存款40000
貸:失業保險費收入40000
例2.12月31日,某經辦機構年末“失業保險費收入”貸方餘額4000000元辦理結轉。
借:失業保險費收入4000000
貸:失業保險基金4000000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設定
為了核算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經辦機構應設定“利息收入”科目。本科目屬於收入類科目,收到各項利息收入時,貸記本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二)賬務處理
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包括收到利息收入和將本期利息收入結轉失業保險基金兩個環節。
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一樣,不同的是:
其一,期末,應將“利息收入”科目餘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
其二,經辦帆構向其他經辦機構臨時借出款項而收到的利息收入不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三、財政補貼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設定
為了核算收到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經辦機構應設定“財政補貼收入”科目,本科目屬於收入類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收到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借方登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的金額,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
(二)賬務處理財政補貼收入的賬務處理包括收到財政補貼收入和將本期財政補貼收入結轉失業保險基金兩個環節。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的賬務處理相同,不論經辦機構是否設定收入戶,收到財政補貼,均直接通過財政專戶核算,不通過收入戶核算,這是財政補貼收入核算的一大特點。
四、上級補助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設定
為了核算由上級經辦機構撥入的失業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設定“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本科目屬於收入類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收到的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借方登記結轉“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的金額,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
(二)賬務處理
上級補助收入的賬務處理包括收到上級補助收入和將本期上級補助收入結轉失業保險基金兩個環節。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上級補助收入賬務處理一樣,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應區分經辦機構是否設定收入戶進行核算,不同的是,期末應將“上級補助收入”科目餘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
五、下級上解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設定
為了核算由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設定“下級上解收入”科目。本科目屬於收入類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收到的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借方登記結轉“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的金額。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
(二)賬務處理
下級上解收入的賬務處理包括:收到下級上解收入應區分經辦機構是否設定收入戶進行核算。此賬務處理方法與基本保險基金相同,不同的是期末應將“下級上解收入”科目餘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下級上解收入”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
六、其他收入的核算
(一)科目設定
為了核算失業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收入,經辦機構應設定“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屬於收入類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收到的失業保險基金滯納金及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收入,借方登記結轉“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的金額,結轉後,該科目應無餘額。
(二)賬務處理
其他收入的賬務處理包括收到其他收入和將本期其他收入結轉失業保險基金兩個環節。
1.收到其他收入的賬務處理:應先區分其收入的類型。
第一,對於收到的臨時貸款利息收入,無論經辦機構是否設定收入戶,均直接通過財政專戶核算,而不通過收入戶核算。
第二,收到的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准的除臨時貸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經辦機構設定收入戶的,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按規定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2,結轉其他收入的賬務處理。期末,應將“其他收入”科目餘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
值得一提的是,經辦機構向另一家經辦機構臨時借出款項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不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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