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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情況 2 法人人格 3 理論考察 4 實踐考察 5 利益保護 6 人格條件 展開全部 1 立法情況 2 法人人格 3 理論考察 4 實踐考察 5 利益保護 6 人格條件 收起
立法情況
夫妻財產
依據2005年10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和2005年12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國並未就夫妻設立公司設定特殊規則。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註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定。”依此規定,夫妻雙方共同投資設立公司,必須分割夫妻財產,分別出資。此規定是夫妻同為發起人設立公司時的歷史性規定,現在已被廢止。2005年公司法修訂後,已允許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夫妻雙方共同發起成立股東為兩人的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法人人格
中國《公司法》所要求的公司財產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即《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其二,股東出資財產必須轉讓給公司。為確保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健全性和完整性,《公司法》要求,股東或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時,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作價,並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夫妻公司成立以後,夫妻共有的財產已經過一系列合法程式轉化為夫妻公司的法人財產,對法人財產的處理,中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有嚴格的程式和實體限制,非經合法程式,不得隨意處理夫妻公司的法人財產,按照中國現行立法關於公司財產獨立性的要求,以夫妻雙方對公司財產的共有並不必然損害公司法人財產的獨立性。
理論考察
中國婚姻法
所謂對夫妻公司的考察就是要考察其存在是否合理。理論上的考察就是要看夫妻公司的設立是否違反有關公司法法理。 1,夫妻以家庭財產出資,並不違反公司法,也不違反婚姻法中對夫妻財產的有關規定。中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家庭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指出,對日常開支,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自由處分。言下之意,雙方有較大的投資行為時,應該由雙方達成一致。實際操作時,設若在設立夫妻公司的過程中夫出資A元,妻出資B元,這當然都是夫妻雙方達成一致的結果,一方不可能主張其對另一方的家庭財產的處分行為一無所知。因為公司設立的過程需要所有股東參與,這明顯地表現在公司章程的制訂和簽署上。因此,可以推斷,夫妻公司設立過程中,夫利用家庭財產出資A元,妻利用家庭財產出資B元,是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各自做出了處分,雙方均認可這一行為並因此獲得相應股權。
2,對於夫妻公司的股權,應是共同股權,亦不敢苟同。共同股權說之所以產生仍是對家庭共同財產戀戀不忘的結果,但該說有一個明顯的突破,就是內在地認為夫妻公司的人格不應當被否認。
實踐考察
實踐中對夫妻公司進行考察就是要看實踐考察,抑或能夠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以為夫妻公司與一般公司相比,其獨特之處就在於其股東是夫妻二人。因此,本文從公司運作和家庭兩個方面來考察夫妻公司。
1,夫妻公司的運營
現代公司制具有巨大的經營優勢。它一方面聚集了有錢人的資金,形成雄厚的資本,一方面又引進專門的經營人才,完善公司的運作,提高生產效率。在此基礎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制還另外具有四個方面的優勢:一,減少交易成本;二,促進高效的資本市場;三,鼓勵投資,促進交易;四,有效分配風險。就採取有限責任制的夫妻公司而言,其不具備第四個方面的優勢,但前三個優勢,仍然可以淋漓盡致地發揮。
2,夫妻公司與家庭
夫妻公司的設立對於夫妻關係將是一個新的突破。因為他們將以股東的身份在一起決定一家公司的命運,倘若夫妻二人都從事公司的經營活動,他們將有更多的時間耳鬢廝磨。夫妻共同相處的機會增多,相互的理解也會加深,這些都有利於家庭的穩固。然而,夫妻在家中相處的時間也會相應減少,家畢竟是夫妻交流感情,享受溫馨生活的地方。每個人在不同的場合都會扮演不同的角色,夫妻在公司中雖然朝夕相對,但是出於“公事公辦”的狀況,如果夫妻公司的兩位股東不會處理這種身份變化,在家中也忙於處理公司發展大計,這勢必會破壞家庭生活的氛圍。況且,在公司中與丈夫一樣辛勞了一天的妻子能否在回家之後仍然扮演一個賢妻良母的角色也是值得懷疑的。如果要否認夫妻公司的存在,那么維護家庭生活的和睦將是一個最重要的原因。
利益保護
在現有的對夫妻公司進行起訴的案例中有許多是因為債權人不滿夫妻公司欠債不還。在一件債權人起訴夫妻公司的案子中,由夫妻二人組成的股東會迅速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並依法進行了清算、註銷。原告在起訴公司時要求追加作為公司股東的甲和乙作為被告,法院採納了這一觀點。司法實踐中針對本案形成了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追究股東責任缺乏法律的支撐,同時,如果在公司經過一個正當的程式註銷後仍追究股東責任的話,勢必會破壞公司法人制度;第二種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股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能說沒有法律的支撐,直接追究股東責任更有利於完善公司法人制度。
人格條件
(一)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認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獨立人格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為最終歸縮。若法人無獨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認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對象。
(二)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了公司人格之行為。公司法人人格濫用行為的存在,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前提,也是其適用的必要條件,這是否定法人人格而由股東或董事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行為基礎。
(三)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實際損害是法人人格濫用的結果,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濫用的一個客觀標準,這裡的損害不僅指債權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喪失,還指債權人的應得利益落空;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四)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債權人或公共利益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五)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雖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後,要追究的責任非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但主觀過錯仍是承擔這種責任的必要條件。
(六)人格否認制度僅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方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