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寶雞市委辦公室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太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寶市辦字[2010]46號)精神,設立太白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職責。
(三)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表彰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二)承擔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承擔全縣救災減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上報,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接收社會各界救災捐贈。
(四)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
(五)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縣城鄉社區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六)擬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全縣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服務工作。
(七)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獎券的發行、銷售和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八)負責對全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殘疾軍人的評殘和殘情升等、傷殘撫恤、革命烈士及褒揚英烈的審查報批工作;管理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
(九)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十二)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全縣經營性公墓的審核上報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三)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十四)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十六)依法管理全縣民族宗教事務,負責協調指導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發展經濟,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平等和團結進步。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太白縣民政局(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共設5個內設股室:(一)辦公室(監察室):主要負責機關黨務、紀檢監察、文秘機要、信訪維穩、檔案財務、會議宣傳等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行政管理。
(二)救災救濟股:負責全縣自然災害災情的調查、上報及救災款物的分配、下撥工作,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負責城鄉困難民眾的臨時社會救災等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雙擁辦):按照法律及檔案規定,負責對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等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社會事務股(民族宗教股):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事業、殯葬事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負責全縣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等工作。
(五)婚姻登記股: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等工作。
人員編制
太白縣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人,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其他事項
1、太白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由縣民政局代管。2、太白縣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直屬事業單位4個:太白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太白縣城鎮居民最低保障管理中心、太白縣中心敬老院、太白縣鸚鴿敬老院。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的標準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一般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限定標準。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和人均純收入等指標來綜合確定,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按照市上要求,我縣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為:每人每年3200元。除中、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外,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不低於1000元,縣財政可根據確定的標準予以補足。五保供養標準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辦理城市低保時家庭收入的核定
(1)非農戶口和農戶的混合家庭,在計算其家庭收入時,要合算其農業收入,差額部分按非農業人口的人數補助;
(2)城鎮居民按其提出申請前連續3個月內的家庭總收入計算平均月收入。家庭成員中,如有農業戶口的,按申請前6個月內的家庭總收入計算平均月收入;
(3)申請人家庭成員中,如有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按領取的實際收入計算本人當月收入;
(4)領取失業保險金、養老金或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分別按實際領取的失業保障金、養老金或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本人當月收入;
(5)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扣除該職工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然後將結餘部分按當年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家庭人均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份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6)對個人外出打工所取得的報酬,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7)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應給付的贍養費、撫(扶)養費,按個人實際收入的10%計算收入。法院判決或政府行政部門調解決定應付的贍養費、撫(扶)養費,按法律文書或協定確定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