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責
(二)負責依法對全區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和監管工作。
(三)負責全區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優撫標準的提高和落實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和烈士紀念建設物的管理;指導全區優撫事業單位標準化建設。
(四)擬定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相關規定和實施意見;組織指導開展全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處理軍民關係。
(五)負責移交我區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退休士官的接收和安置工作,負責軍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工作;負責移交我區的地方部分離退休幹部及其遺屬的服務管理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區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制定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全區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八)牽頭擬定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社會救濟工作,指導“愛心救助超市”建設、管理、運營工作;負責對申請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家庭進行收入審核;負責社會孤老的供養、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
(九)承擔全區行政區劃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
(十)負責全區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標準化處理工作,負責指導城鎮地名標誌、門牌和農村地名標誌的設定管理工作。
(十一)擬定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社區自治組織建設,制定社區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社區服務工作;指導全區社區(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組織協調農村村務公開和新農村社會建設工作;負責社區(村)民委員會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表彰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區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負責福利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擬定全區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查處違法婚姻,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指導、監管全區婚姻、殯葬服務機構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四)協助市局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協助市局進行社會孤兒收養登記工作。
(十五)會同區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六)承擔全區各類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和民政系統幹部培訓、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七)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