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章程(試行)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而作出的檔案。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立足社區,服務百姓,發展社區科教事業,完善社區繼續教育、終身教育、科普教育體系,為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科學生活和道德修養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文基礎,創建學習型社區,促進社區及全市三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

第二條 辦學目標 與其它教育形式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三年內使社區公眾科學素養水平有較大提高。

第三條 辦學形式 市、縣區分別創建科普大學及分校,市級稱“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縣區級稱“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縣區名)分校”;社區創建科普大學教學班,分別稱為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社區教學班和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分校╳╳╳社區教學班。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組織領導 太原社區科普大學由市委宣傳部、文明辦、市科協共同創建和管理,實行“統一指導,自我發展,積極扶持”的方針。

統一指導: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全面負責全市、縣區各分校、市屬教學班的統一指導和協調工作。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分校負責各區、縣(市)和縣區屬教學班的領導、協調工作。

自我發展:各縣區科普大學分校依靠可利用資源,發揮自身優勢,不斷推進和發展社區科普大學辦學工作。

積極扶持:市、區、縣(市)、街辦要創造良好的辦學條件和環境,對社區科普大學、分校及教學班要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

第五條 管理辦法

1、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

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實行校長負責制,組建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校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教務處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教務處設在市科協。

辦公室主要任務是:指導、檢查全市社區科普大學分校及市屬、區屬教學班的辦學工作;宣傳、推廣社區科普大學分校及市屬、區屬教學班辦學經驗;負責全市社區科普大學的總結表彰工作。

教務處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全市社區科普大學及各級教學班的教學規劃和年度教學計畫;建立“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講師團”,提供師資資源;組織編寫授課講義和教材,推薦有關教學資料;

2、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分校

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分校建立在縣區,是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的最基本組織單位,各分校亦實行校長負責制,並在市社區科普大學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根據需要,分校可設立有關教學職能部門,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實現辦學場所、授課教師、學員隊伍、授課時間四固定。

分校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教學規劃和年度教學計畫;向市社區科普大學推薦“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講師團”成員,建立“分校專家講師團”,聘任10名以上專家學者為本分校講師、教授,發展壯大社區科普大學組織網路,完善科普志願者隊伍建設;開設符合社區居民實際需要的專業課程,配合勞動部門開展下崗職工技能培訓,組織人員編寫本分校實用教材;負責轄區內教學班學員的招收、學習、結業等項工作。

3、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教學班

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教學班是社區科普大學的基本教學管理單位,其主要任務是:依照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章程,面向本社區招收科普大學學員;結合所在社區實際情況,爭取街辦、社區、駐地單位和各有關部門的支持,創造條件辦學;貫徹執行市社區科普大學教學規劃和年度教學計畫;為社區科普大學、社區科普大學分校推薦本社區科普大學教學班教師;負責社區科普大學教學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經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的規定,各主辦部門在經費上要給予必要扶持。各主管單位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努力獲得各方面在經費上的幫助和捐贈,以及物資上的資助。

第三章 教 師

第七條 教師聘任 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教師由市、區、縣(市)、社區教學主管單位推薦,經市社區科普大學和各分校審查批准後,組成市、縣區兩級講師團。教師的主要條件為:熱愛社區科普工作,有為民眾服務意識,有奉獻精神,在某一專業有較突出成果或較高業務水平的專家學者。

第八條 教學 “講師團”成員,要按社區科普大學制定的教學計畫認真備課,書寫教案,按指定講義教材授課。教師授課要突出通俗風趣、民眾喜聞樂見的特色,堅持普及科技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教師應遵守教學時間,到指定地點授課,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教學計畫。

第四章 學員

第九條 學員學習 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學員主要集中在各社區科普大學教學班中學習。凡熱愛學習,遵守學員守則,自願報名參加學習的社區居民都可按社區科普大學教學班教學計畫安排參加各專業班學習。

第十條 學員結業證 學員學習某專業結束後,按成績填寫學習記錄,修業期滿考核合格者,發給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結業證書。與勞動部門聯合開辦的專業技能培訓班,學習結業後由勞動部門頒發有關證書。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獎勵

1、積極參加教學活動,全面完成教學計畫,深受各級社區科普大學教學班學員歡迎的講師、教授,分別按管理許可權由市社區科普大學、區縣(市)社區科普大學分校在每學年結束時進行表彰,並通報講師、教授所在的工作單位或退離休管理部門。

2、對遵守紀律、尊師愛學、成績優秀的學員和班委會幹部,分別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市社區科普大學或縣區(市)社區科普大學分校每學年表彰一次,並通報所在的工作單位或退離休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懲處

1、對不能按規定進行教學的教工人員,按管理許可權進行辭退。

2、對影響教學工作,違反學員守則,經教育不思悔改的學員,各教學班班委會討論研究後由各分校給與除名處理,並報市總校備案。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太原市社區科普大學。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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