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晉陽古城遺址是經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文物保護管理、生產生活、工程建設、經營服務、旅遊開發、參觀遊覽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晉陽古城遺址是指主要分布於晉源區晉祠鎮政府、金勝鎮政府、晉源街道辦事處、羅城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城池遺址、宗教寺觀遺址、地下埋藏遺址等文化遺址群落。
第三條 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長期規劃與分步實施、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繼承歷史文化遺產與創新文化氛圍、挖掘晉陽文化內涵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晉陽古城遺址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晉陽古城遺址保護列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
第五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主管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設立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展示、利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晉源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與晉陽古城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可以多方籌集資金,設立晉陽古城遺址保護專項資金。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助晉陽古城遺址保護事業。
晉陽古城遺址保護專項資金以及接受的捐助應當用於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晉陽古城遺址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晉陽古城遺址、盜掘文物及其他有損於晉陽古城遺址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的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設立界樁和標誌碑。根據考古發現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界樁、標誌碑和保護設施應當保持完好。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保護晉陽古城遺址的實際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外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行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晉陽古城遺址保護規劃及專項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按程式報批。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如需修訂和完善,由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提出方案,按程式報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修建道路;不得污損、刻劃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文物保護設施;不得設定垃圾堆放場及其他有損於遺址保護的設施。
第十三條 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嚴格控制新批宅基地。確需新建住宅的,應當符合晉陽古城遺址保護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與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無關的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 禁止在已探明的晉陽古城遺址重要建築物基址上新建與晉陽古城遺址保護、展示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民宅的修繕應當符合晉陽古城遺址保護規劃,並逐步調整至與遺址環境風貌相協調。
晉陽古城遺址重要建築物基址上的民宅應當限期搬遷;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現有的工業企業、有礙遺址保護和展示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限期搬遷或者拆除。市人民政府及晉源區人民政府應當按有關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或者補償。
第十六條 在晉陽古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得破壞遺址的環境風貌,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十七條 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並進行遺產影響評估。
第三章 考古與展示
第十八條 因保護或者展示晉陽古城遺址所採取的修復、加固措施,應當遵循不改變晉陽古城遺址歷史原貌的原則,並確保不對晉陽古城遺址及其歷史環境造成破壞。修復或者加固晉陽古城遺址採用的技術措施應當符合《中國文物古蹟保護規則》。
第十九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制訂晉陽古城遺址考古工作規劃,應當明確晉陽古城遺址考古的長期目標、近期任務和考古發掘計畫。考古發掘計畫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考古發掘工作的科學研究,開展廣泛的交流與合作,採用先進科技手段對晉陽古城遺址進行考古調查、發掘、展示。
第二十一條 對依法批准進行工程建設的地段,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資質的考古機構進行考古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晉陽古城遺址出土的文物應當以建設博物館、遺址公園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展示。新發現的重要遺存應當以原址保護性展示為主要形式。
鼓勵和支持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建立符合規劃的各類專題博物館。
第二十三條 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鼓勵發展符合規劃並有利於遺址保護的綠化、種植和旅遊事業;支持開發展示遺址風貌、陳列出土文物等文化產業項目。
第二十四條 宣傳、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積極創作與晉陽歷史文化有關的作品,增強全社會對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意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晉陽歷史文化知識編入中小學生鄉土教材,並將晉陽古城遺址列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或者不執行晉陽古城遺址保護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行建設的,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盜掘晉陽古城遺址、非法買賣晉陽古城遺址出土文物或者有其他嚴重破壞晉陽古城遺址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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