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管理辦法

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管理辦法是為了為加強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管理,進一步推動民眾體育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育局關於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並政辦發〔2010〕2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市體育局關於《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太原市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管理辦法

市體育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管理,進一步推動民眾體育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路徑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全民健身路徑是指由國家、省、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將體育彩票公益金作為啟動資金,在城市社區、農村鄉鎮及公園、學校、機關等場所建設配置、供全民健身活動使用的公益性體育設施。
第四條全民健身路徑建設配置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公園管理部門、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和機關等單位是全民健身路徑使用管理單位,擁有路徑產權,負責全民健身路徑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條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為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全民健身路徑規劃、建設、指導、管理和監督。
各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的組織實施與協調。
第六條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管理堅持因地制宜、講求實效、服務民眾、保證質量、建管並舉原則。
第七條全民健身路徑的建設、安裝、維修、更新等費用主要由市、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從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不足部分由使用管理單位籌集或吸引其他資金投入。投入比例原則上為: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70%、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15%、使用管理單位自籌15%。

第二章建設與配置

第八條全民健身路徑場地選擇和器材配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城市、社區、農村鄉鎮、公園等建設規劃相配套,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九條全民健身路徑主要配置在居民小區、農村鄉鎮、公園、街心花園、廣場等健身人群相對集中且安全的場所。
第十條建設配置全民健身路徑條件
(一)有較多的健身人群,民眾體育活動較普及;
(二)有基本的場地建設和器材安置條件,場地面積不小於100平方米;
(三)有日常維護管理人員、社會輔導員和志願者,保證全民健身路徑使用的公益性及維護管理,為健身人群提供體育諮詢和科學輔導;
(四)有配套資金,場地進行了必要的硬化(地面混凝土厚度不低於15CM)、綠化、美化,健身活動不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條已安裝的全民健身路徑因位置不合理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重新選擇合理位置遷建;有路徑器材質量問題的,由使用管理單位通知生產廠家進行修復;不能修復的,更換價值相同的路徑器材。
第十二條申請安裝全民健身路徑的單位應向所在社區提出申請,由社區報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全民健身路徑配置器材必須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為生產廠家向保險公司投保產品。

第三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市、縣投資建設配置的全民健身路徑,使用管理單位應與市、縣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簽定使用協定書。
第十五條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體育行政管理等部門指導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路徑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競賽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使用管理單位負責健身器材維護保養,按器材使用年限規定進行更新報廢。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將全民健身路徑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路徑設施登記造冊、妥善維護,接受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全民健身路徑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確需收費的應報當地物價部門批准。所收費用按比例用於全民健身路徑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二十條使用管理單位應制訂切實可行的健身路徑管理制度或辦法,建立全民健身路徑管理員隊伍,確保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全民健身路徑應設定使用說明和健身須知等告示牌,對可能因使用不當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損壞的設施,應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健身者因使用健身路徑造成傷害的,作如下處理:
(一)屬於健身器材質量問題的,由器材生產廠家負責賠償;
(二)屬於使用管理單位管理不善(未設定使用說明牌、警示標誌或未對已損壞器材採取相應措施等)的,由使用管理單位負責賠償;
(三)屬於健身者使用器材不當或明知器材已損壞仍繼續使用的,責任由健身者自負。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三條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建設配置的健身路徑進行一次檢查評比,在全民健身路徑投資、建設、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獎勵,下年度適當增加先進單位所在縣(市、區)路徑投資比例。
第二十四條對在全民健身路徑建設、管理和使用中不執行有關規定,出現安全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使用管理單位,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將減少或取消下年度用於全民健身路徑的體育彩票公益金投入,並通報批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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