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1)
(2)擬定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政策性檔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政策規定。
(3)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編制全市綜合財政收支計畫;管理各項財政收支,管理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各項政府性基金和資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立項、審批及申報工作;參與全市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負責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管理工作。
(4)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提出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和對全市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管理退稅、稅收返還等項工作。
(5)管理財政公共支出;制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參與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運行工作;管理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和非經營性外匯;制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6)擬定和執行國有(集體)資產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辦法;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負責全市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監督;負責國有(集體)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負責國有(集體)資產的收益收繳工作;管理、監督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市場。
(7)負責全市農業稅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各鎮財政所的業務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和協助鎮政府搞好鎮級資金、資產及財務的管理工作。
(8)管理市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
(9)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支出,擬定和執行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10)監管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財務、資產。
(11)負責研究和制定有關涉外財政政策;執行國家關於國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發行計畫,制定地方有關配套性政策規定;參與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蹉商業務。
(12)參與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管理土地出讓金,擬定並監督住房基金、國有土地出讓金收益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辦法。
(13)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及行業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和指導會計委派制工作。
(14)監督地方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15)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16)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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