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2005年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天葬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這是我國政府自1985年以來第三次專門發布關於保護西藏天葬台的公告和通知,這為天葬這種藏民族擁有上千年歷史的喪葬習俗給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護。
“第四條 天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三)對天葬活動現場進行圍觀、拍照、攝影、錄像;
(四)通過報紙、雜誌、圖書、廣播、影視、網路等媒體刊登、播放、刻錄、轉載渲染天葬活動有關的文字、圖片、報導等;
(五)將天葬台作為旅遊景點組織中外遊客遊覽參觀。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部門依法處罰。
史料記載
在中國古書中就有關於天葬的記載。例如,“古之葬者厚衣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周易·繫辭傳》,“蓋上也嘗有不葬其親者,其親死則舉而委之於壑。他日過之,狐狸食之,蠅蚊嘬之。” ——《孟子˙滕文公上》。在現代社會的一些地區的人群中天葬儀式依然存在。
代表地區
馬賽族
生活在非洲東部地區的馬賽族人,他們死後將死者的全身用水洗乾淨之後,細細地塗上一層奶油,放在屋內中央位置,親屬們默跪在遺體四周做一天的祈禱,隨後村中長老引路,眾人抬著遺體來到荒郊野外,將遺體放在那裡,任野獸吞食,飛鳥叼啄,藉此表示馬塞人死也不同土地結緣。再如,印度境內的帕西人中仍然存在天葬儀式。帕西人中“絕大部分成員仍信仰瑣羅亞斯德教,保持原生活習俗”。在瑣羅亞斯德教現存的經典《曾德-阿維斯陀經》(Zend-Areta)中有記載,瑣羅亞斯德教徒“要把死者放在鳥獸出沒的山頂上,讓噬鳥喙”。
蒙古族
蒙古族天葬(蒙古語為“ 騰格里·奧如希拉嘎”),如同土葬、沙葬、火葬、雙葬、水葬、風葬、樹葬、洞葬、一樣,是蒙古族喪葬儀式之一。
蒙古族天葬,從其起源、形式、內容以及儀式的實施,都受到自然地理環境和生業方式以及外來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因而在蒙古族天葬儀式中滲透著古老懞古民族社會文化的深刻內涵,並在其樸素的形式背後蘊含著極其合理的生態大智慧。這種智慧自覺或不自覺地維護著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對脆弱的內蒙古生態環境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如今,蒙古族天葬已經伴隨著內蒙古生態環境狀況的日益惡化而成為一種歷史記憶,甚至已被人們所遺忘。
蒙古族傳統的天葬儀式,是將“死者的屍體面孔朝天,蓋上一塊寫有經咒的布,放在荒郊野外,任狐狸、狼、食肉性禽吞食。三天后,親屬前來探視,如果屍體被鳥獸吃得乾乾淨淨,或所剩無幾,意味著死者生前行善,靈魂歸天。如果動得很少或原封未動,就被認為生前作惡,連鳥獸都不願啄噬。這時,就請喇嘛誦經超度,直到骨肉進入鷹狼之腹,才認為算是盡到了對死者的心意。”
隨著時代的變遷,蒙古族天葬的形式在不斷地演變,按照喪葬方式我們將其大體分為“同房葬”、“野葬”和“草原葬”三種形式。
同房葬
“同房葬”,在《蒙古風俗鑒》中有所記載,“在古時,蒙古氏族視死亡為不吉祥,死者家中有一‘部日格·格日’(由三個木頭支撐而起,在三個木頭周圍圓形地插入柳條或竹條的粗的一端,在一米左右的地方把細的一端緊緊地用捆綁起來而形成的圓形的簡易房),屍體放在‘部日格·格日’中,其他人則牽著牛羊,推著勒勒車遠居,即人死後,屍體與‘部日格·格日’同丟棄的葬俗”。在《蒙古族簡史》中也有所記載:元朝時的蒙古族“如有人醫治無效,在門前插上一把黑氈子裹起的矛,此時照顧病人的親屬外,其他人則不允許進入病者的房中。如皇后因病即將去世時,放在氈子上轉移至宮殿外,去世之後放入那個‘格日’(即部日合·格日)。”而“部日格·格日”為了使死者“在另一個世界裡,可以有一頂帳幕以供居住”。由此可見,“同房葬”是一種有別於藏族天葬的蒙古族天葬形式。
草原葬
草原葬,是蒙古族天葬三種形式中最重要的一種形式,也是有別於藏族天葬的一種喪葬形式。草原葬又稱“‘葬草原葬’、‘丟野葬’、‘露天葬’、‘明葬’、‘升天葬’”。它是將“屍體露天放在鳥獸可以叼食的地方,以便將屍體叼食進鳥獸腹中的喪葬儀式”。“‘草原葬’根據死者的社會地位、家族關係也可分為不同形式”。“對於過世長輩的屍體,兒女將其屍體朝右側臥放在綠綢上,同時在尾椎骨下放上白色羔羊皮”。此目的是“擔心長輩永眠在綠瑩瑩的大地上時受涼”之意。普通人進行草原葬時“哈達上面鋪上白色大帆布,屍體朝右側臥放。如果故者是男性,右手中指手指肚塞進右耳朵,使其兩腿微曲,左手塞進兩腿之間(女性則相反),臉對著太陽升起的方向,並用哈達蓋住,頭枕在用哈達裹起來的石頭或稻草上”。這裡也體現了蒙古族非常重視右側這一習俗。如果故者家人重視屍體自然從車(馬、駱駝)上倒地過程,“送葬人會把屍體放在勒勒車上推到無人區後,用蠻勁推著勒勒車跑,屍體掉在哪裡,那裡就是屍體的歸處,送葬人說三聲‘這裡就是你通往長生天的起點’後不回頭推車返回”。
野葬
“野葬”,野葬也稱‘置野葬’、‘棄野葬’等。它是將“死者屍體放置野外後,肉食性禽類將屍體吃掉的喪葬儀式。不過野葬在蒙古高原 沒有廣泛流傳,主要在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縣。那裡的蒙古族認為土葬不能使死者的靈魂轉世,故採取野葬。他們將屍體放置固定地點,天葬師燃起柏煙後無數食肉禽飛至屍體附近,天葬師為死者念超度經,舉行野葬儀式。
藏族
天葬是在一定自然條件和社會環境中形成的葬俗。在遠古的西藏社會,曾經出現過“原始天葬”或“自然天葬”。根據一些藏族歷史文獻的記載,藏族天葬習俗的歷史可追溯到公元7世紀以前。據《紅史》記載: 古代苯教把世界劃分為天、地、地下三個部分,其中天神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吐蕃的第一代贊普和他以後的六個贊普都是順著天梯降到人間的天神之子,並且都是在完成天神授意的人間事業之後,又順著天梯回到天上,這就是歷史上說記載的“天墀七王”。天葬之說也就被人們宣揚得更加神秘了。
天葬的實行與藏傳佛教的興起及印度文化的輸入有著密切的關係。有學者根據漢文史籍《大唐西域記》中關於天竺(古印度) 有“送終殯葬,其儀有三,三日野葬,棄林飲獸”風俗的記載,認為西藏所行之天葬風俗源於印度古代的“林葬”、“野葬”。而不是藏民族祖宗傳承的本土儀式。在藏文史籍中也有關於這方面的記載,並明確地說天葬之俗是在11世紀末12世紀初,由在藏區創立希解和覺宇兩教派的著名印度僧人唐巴桑傑帶來的。據說他在西藏傳法時,大力提倡這種葬俗,並親自到天葬台為死者超度。由於佛教徒們認為把遺體獻給鷹,這是一種功德,能贖回生前罪孽,且利於靈魂轉世,因而認同了這一葬法,逐漸在藏區流行成為一種風俗。
還有一種說法認為西藏一年內大部分時間為凍土層,堅硬難掘且又因樹木稀少難以棺葬,便因地制宜地採用了天葬形式。另一種更為可信的說法是天葬與佛教教義相吻合。在佛教中,“布施”是信徒的標誌之一,布施中的最高境界就是捨身,佛經中就有“捨身飼虎”的動人故事,況且,按照佛教教義,人死之後,靈魂離開肉體進入新的輪迴,屍體就成了無用的皮囊,死後將屍體餵鷹,也算是人生的最後一次善行。
天葬台呈長方形,東西朝向,由一塊塊厚實的長條形方正花崗石毛坯壘成,西側有一根碗口粗的石柱,石柱上繫著一條哈達,大概是固定死者頭顱之用。東側並列著兩塊高出天葬台基座約50厘米的大石頭,其中一塊石頭上還置有一把斧子,西側山坡上散放著尖刀、利刃之類,是天葬師行天葬時用的工具,天葬台上血跡斑斑,透著幾分陰森。
到了天葬台,見天葬師首先用隨身攜帶的牛糞生火,火燃著後敷上糌粑,青煙裊裊,直上雲天。之後,天葬師盤腿而坐,誦念超度經文,手搖卜朗鼓,吹起人骨做的號子,伏於周圍群山之中的鷹鷲得到鼓號聲,便紛紛騰空,盤旋於天葬台的上空,陸續降落在天葬師周圍,圍成一個圓圈,靜靜地注視天葬師的一舉一動。
天葬開始後,天葬師打開裹屍包,將屍體臉朝下置於天葬台上,頭部用哈達固定在石柱上。第一刀落在背上,先豎三刀,後橫三刀,意思是:“安息吧”接著肢解四肢,割成小塊,取出內臟,待這些處理停當,天葬師就向周圍的鷹示意。得到天葬師的招呼,鷹鷲紛紛上前,不多時,所有的肌肉和內臟都被吃得乾乾淨淨。天葬師再把餘下的骨頭砸碎後,拌以糌粑,捍成團團,再把地上的血水粘乾,然後扔給鷹鷲,直到沒有一點遺漏。做完這一切,天葬師就到山下去洗手和刀具,整個天葬過程宣告結束。
制度法規
2015年西藏十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制定《西藏自治區天葬管理條例》的議案,這是西藏有史以來第一次從立法角度管理天葬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