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2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7-20
【生效日期】1985-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天津市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土地和資源歸國家所有。土地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 執行開發區建設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改變開發區範圍內的地形、地貌,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或者建設、折除各種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土地,須向開發區管委會申請,憑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的檔案和契約、協定向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經批准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開採、動用或者破壞地下資源和其他資源。
第六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自簽發土地使用證書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提交施工和投產計畫,九個月內開始施工,否則,吊銷其土地使用證書。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正當理由並出具證明檔案,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可適當推遲提交施工和投產計畫以及開始施工時間。
第七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完成契約、協定所規定的工程建設要求後,須經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檢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建築規範和安全規定,方可正式使用。擅自投產使用,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補辦檢驗手續;導致發生事故,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擴大用地範圍, 應辦理擴大用地的申請和批准手續。
第九條開發區內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年限,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經營項目的實際需要確定。需要延長使用土地年限,應當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開發區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在開發區內開辦教育、文化、科學技術、衛生和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技術特別先進項目,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減收或者免收土地使用費。
在開發區內投資興建和經營供水、 供氣、 供電、供熱、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礎設施,五至十年內減收或者免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二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其用地範圍內按契約或者協定規定應承擔的基礎設施建設,須按城市規劃要求修建。
第十三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其用地範圍內的上水、下水、電力、熱力、煤氣、道路、通訊以及其他工程設施,應自行修建。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