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我市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實施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規範我市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0]4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我市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8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召開的加強和規範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進一步規範我市駐京辦事機構設定,加強監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動我市駐京辦事機構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工作。
(二)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明確我市駐京辦事機構的職能定位,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努力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節儉、高效的服務。
(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切實加強我市駐京辦事機構黨的建設、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把駐京辦事機構建設成為密切聯繫民眾、清正廉潔、務實為民的服務視窗。
二、主要任務
(一)認真清理我市現有駐京辦事機構。
1.保留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2.撤銷本市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職能單位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
3.確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意見》規定需設立駐京辦事機構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核准後辦理登記手續。
(二)進一步規範我市駐京辦事機構的職能。
1.主要承擔市委、市政府委託的工作,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承辦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配合北京市做好維護首都穩定的有關工作。
2.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切實轉變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積極推進公務接待和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努力為我市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和民眾在京活動提供服務。
3.協助市委做好我市在京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三)著力加強對我市駐京辦事機構的管理。
1.按照“誰派出、誰監管”的原則,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的派出單位要切實承擔起監管責任,嚴格駐京辦事機構設定,健全監管制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將駐京辦事機構國有資產收益及其他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管理,每年對駐京辦事機構進行審計。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在北京新建和購置具有經營、接待服務性質的場所。
2.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要加強對我市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工作的指導,制定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定期組織工作交流會,牽頭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協助市人民政府抓好廉政建設。
3.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認真執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行政事業性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認真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加強公務接待管理,不得超標準接待,嚴格控制經費支出。
三、工作步驟
(一)統計調查、制定方案階段(2010年3月至4月)。對我市現有駐京辦事機構進行統計調查。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在認真學習《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形成全面、具體、操作性強的駐京辦事機構清理規範工作方案,並於4月30日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
(二)實施清理、完善制度階段(2010年5月至6月)。對應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要堅決予以撤銷;對擬保留的,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於5月15日前將駐京辦事機構保留或撤銷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我市駐京辦事機構的清理工作於6月底完成。期間,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我市駐京辦事機構的工作實際,提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駐京辦事機構的意見,對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內部建設,確保工作規範運行,做到嚴格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完善報告制度、加強黨的建設。
(三)檢查驗收、總結上報階段(2010年7月)。市人民政府對駐京辦事機構清理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7月底前將我市駐京辦事機構清理撤銷和規範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監察部和國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和規範駐京辦事機構管理,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客觀要求,是建設節約型機關的重要舉措,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李泉山任組長,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編辦和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為成員單位的市加強和規範駐京辦事機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我市駐京辦事機構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成立相應工作班子並明確一名同志負責聯絡,於4月30日前將工作班子、聯絡員名單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規範處置資產。對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的資產,派出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評估工作;嚴格資產處置程式,妥善處置房屋、車輛及其他資產,資產處置意見要經區縣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門審核;對資金、往來款項和債權債務,要全面準確核實,經有關部門清算盤點後,註銷單位銀行賬戶;對所辦經營性實體,要按照政企分開原則,認真研究,妥善處置。各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指導,嚴格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員。對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的人員,要從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認真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予以安置。
(四)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要認真貫徹《意見》精神,嚴格落實本方案要求,不打折扣、不開口子,堅決杜絕應撤不撤或變相在京設立辦事機構等現象。除市人民政府核准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職能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設立新的辦事機構或者派駐人員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活動。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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