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鄉鎮企業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大會審議。

協會簡介

改革開放以來,天津鄉鎮企業蓬勃發展,已成為全市農村經濟的主體力量和整個國民經濟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企業數達13萬家,從業人員過百萬,年產值在2300億元以上,出口交貨值占到10%的份額,二、三產業的比重分別為82%和18%,工業居主導地位,具有一定規模的行業近30個,基本形成生物醫藥、精細化工、電子通訊、電線電纜及配電設備、汽車及配件、腳踏車及配件、服裝、地毯、食品、鋼管及高檔冶金製品、新型建材製品、環保產品等12大優勢產業和產品的聚集群。
天津市鄉鎮企業協會與鄉鎮企業家協會是伴隨著鄉鎮企業的成長發展壯大起來的,已經走過10餘載路程,在主管部門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切實起到政府的參謀和助手、行業的橋樑和紐帶、企業的知心和摯友等作用,為鄉鎮企業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鄉鎮企業協會現是全市12個有農業區縣主管部門、鄉鎮主管領導和規模較大的鄉鎮企業共同組成的社會團體,理事600多名,其中企業理事400多名。鄉鎮企業家協會由知名的國家級鄉鎮企業家、優秀鄉鎮企業家和市級鄉鎮企業家、優秀鄉鎮企業家、創業功勳企業家及一批大中型骨幹企業集團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組成,在全國鄉鎮企業系統和全市經濟領域都有獨到的影響力。
天津市鄉鎮企業協會和鄉鎮企業家協會的成立,以及“兩會”的各項工作,受到了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領導機關的高度重視與關心支持,多位市級領導擔任過協會的名譽領導職務,30多位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協會顧問,使協會工作得到各界、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和強有力的指導。“兩會”本著服務至上的宗旨,團結帶領廣大會員單位,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開展各項工作,努力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及時提供經貿、科技、人才、教育培訓、出國考察、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信息服務及交流合作活動,為促進鄉鎮企業家隊伍成長,保障鄉鎮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推動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同結碩果,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受到廣泛好評,並多次榮獲天津市先進社團稱號。
天津市鄉鎮企業協會和鄉鎮企業家協會合署辦公,秘書處設在天津市河東區。秘書處內設會員部、信息部、人力資源部、對外交流部、諮詢服務部、聯絡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天津市鄉鎮企業協會。中文簡稱為天津鄉企協。英文譯名為:TIANJIN VILLAGE AND TOWNSHIP ENTERPRISE ASSOCIATON(縮寫TVTE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天津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村舉辦的各類企業和有關經濟、科研、教育單位及有關團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積極發揮聯繫政府和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以信息、協調、諮詢、培訓、交流等多種有效的服務活動推動企業不斷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以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促進天津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天津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住所設在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8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團結教育本會會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深入研究、傳播、推廣企業體制改革、技術創新、科學管理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和科學成果,表彰優秀企業;
(三)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為制定與鄉鎮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提供立法建議,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供決策建議,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五)不斷改進和增強信息、諮詢、培訓等服務工作,承辦會員單位委託的相關工作,與時俱進地發展新的服務領域、擴大新的服務功能;
(六)組織本會會員根據需要開展國內外各種經濟、技術、貿易的考察、交流與合作;
(七)加強與中國鄉鎮企業協會及各省市鄉鎮企業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的聯繫,加強與本市有關經濟、科技、教育等有關單位、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的聯繫,開展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與境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加強本團體常設機構自身建設,不斷提高本會工作人員的政治、文化、業務素質。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特約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起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在鄉鎮、村設立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鄉鎮村集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農民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外國投資者聯辦的企業均可入會;
2、本市範圍內與鄉鎮企業有業務、貿易關聯的行業性團體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均可入會。
(二)特約會員:本會根據工作需要,邀請願為鄉鎮企業做貢獻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有關部門領導人和離退休老幹部為特約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和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退會會員將在會內公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推選會長、副會長,推選常務理事;
(五)選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產生,任期4年。
第十六條 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四)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3,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會長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可以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適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需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 年 月 日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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