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補充住房公積金登記
第三章 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四章 附則
政策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做好單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審批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調(1999)53號),制定本操作規定。
第二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負責所轄區縣單位和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的承辦。補充住房公積金歸集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委員會委託的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辦理。
第二章補充住房公積金登記
第三條 單位繳存登記。單位實行補充住房公積金,持以下資料辦理繳存登記:
(一)《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以下簡稱《單位繳存登記表》,附屬檔案1)一式二份;
(二)非行政機關或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應提供經天津市住房委員會審批的《住房貨幣化分配審批表》;
(三)行政機關或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辦理繳存登記前,應到天津市住房委員會申請備案。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應當時為單位辦理繳存登記。
第四條 單位註銷登記。單位應持以下資料辦理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註銷登記:
(一)《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註銷登記表》(附屬檔案2)一式三份;
(二)市住房委員會批准註銷的證明檔案;單位符合註銷住房公積金賬戶條件的,可提供單位註銷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相關資料;
(三)由主管部門、清算組織或託管中心為已終止單位辦理註銷登記的,應分別提供註銷單位隸屬關係證明、清算組織證明、託管證明檔案。
第五條 職工繳存登記。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應為職工辦理繳存登記並設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六條 職工註銷登記。符合補充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職工在辦理補充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時註銷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七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包括日常辦理業務、按月辦理業務、年度辦理業務。
(一)日常辦理業務
包括本市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補充住房公積金匯繳轉封存、補充住房公積金匯繳個人補繳。
1.本市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
職工工作單位變動或單位整體遷移到已實施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應持以下資料辦理轉移:
(1)《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本市轉移清冊》(以下簡稱《轉移清冊》,附屬檔案3)一式二份;
(2)轉移職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單位辦理整體轉移的,可不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但應提供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應當時列印《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本市轉移通知書》(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附屬檔案4)。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持《轉移清冊》及《轉移通知書》到建設銀行辦理補充住房公積金轉移。
2.補充住房公積金匯繳轉封存
職工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待註銷或待轉出的,單位應於匯繳前持《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匯繳轉封存清冊》(以下簡稱《匯繳轉封存清冊》,附屬檔案5)一式三份辦理匯繳轉封存。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持《匯繳轉封存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匯繳轉封存。
3.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補繳
單位為職工補繳少繳或啟封補繳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應持以下資料辦理個人補繳:
(1)《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補繳)匯總表》(以下簡稱《繳存匯總表》,附屬檔案6)一式三份;
(2)《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補繳清冊》(以下簡稱《個人補繳清冊》,附屬檔案7)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持《繳存匯總表》及《個人補繳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補繳。
(二)按月匯繳補充住房公積金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辦理匯繳:
1.《繳存匯總表》一式三份;
2.單位有職工新開戶、轉入或啟封的,應提供《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增加清冊》(以下簡稱《匯繳增加清冊》,附屬檔案8)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持《繳存匯總表》及《匯繳增加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匯繳。
(三)年度補充住房公積金調整
單位匯繳6月份補充住房公積金後,應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領取《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清冊》(以下簡稱《調整清冊》),並按當年調整政策核定職工月應繳存額,填寫《調整清冊》後辦理年度補充住房公積金調整。
第八條 單位開辦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的,可同時網上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2月3日起施行。原《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08〕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