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詳見附屬檔案2)。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成品油價格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經發局)、物價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銷售分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銷售天津分公司,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13]2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提高成品油價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成品油價格
(一)90號汽油(II)(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每噸由9285元調整為9585元,提高300元;0號柴油(標準品)每噸由8475元調整為8765元,提高290元。非標準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相應上調(詳見附屬檔案1)。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提高。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詳見附屬檔案2)。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提高。契約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契約未約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的基礎上,據實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最高批發價格(詳見附屬檔案3)。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四)銷售企業在銷售成品油時,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
(五)液化氣實行最高出廠價格。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上述調整後的價格自2013年2月25日零時起執行。
二、做好相關工作
(一)成品油價格提高后,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鐵路客運、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價格不作調整;成品油價格調整對計程車和公路客運行業的影響,各地可按油價運價聯動機制規定妥善處理;對種糧農民、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計程車等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影響,按既定補貼機制由中央財政繼續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方案由財政部另行下達。
(二)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銷售分公司要合理安排調運,確保成品油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價格政策。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堅決制止搭車漲價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要嚴格貫徹落實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等有關政策,繼續落實好我市保障供應穩定價格的各項措施。
(四)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天津銷售分公司和中海油銷售天津分公司要在2月25日13:3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局。
附屬檔案: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發價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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