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一、基本情況
天津市照明協會2005年底經過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下發
下設工作委員會、專業委會 和監事會。
理事長:天津施萊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總經理 宋復明
秘書長:郭源芬(兼)
副秘書長: 何秉雲(女) 田素英(女) 吳曉娜(女)
二、業務範圍和工作業績
天津市照明協會是由天津市照明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本著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宗旨,自協會成立以來,會員隊伍不斷擴大,由64增加到122家。為加強協會與會員間聯繫,擴大協會影響,建立了協會網站;圍繞提高行業內部人員業務水平,組織了《天津市城市景觀照明工程技術規範》培訓班、霓虹燈操作人員上崗培訓班;為了加強行業自律,使我市霓虹燈行業健康發展,會同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對協會會員企業生產的霓虹燈產品進行檢測,並予以公示;為進一步加強企業自身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競爭力,維護經營秩序,維護用戶及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企業的發展與製作水平,組織會員進行霓虹燈企業資質和施工企業資質的評定工作;2010年4月,組織專家組,進行了LED路燈的套用測試工作;並與其他單位合作召開了不同形式的報告會、論壇會、產品推介會等。為維護照明行業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行業自律的有關規定,特製《天津市照明協會霓虹燈行業公約》。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搭建為企業、為政府“服務”平台。
章程
天津市照明協會章程
(2011年4月12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天津市照明協會,英文名稱為TianJin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縮寫為TJLI)。可獨立使用並有專屬權。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我市從事照明行業企業以及其它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面向行業,集行業之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照明行業的整體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團管理局(以下簡稱:社團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接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在產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天津市南開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從事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進行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的制定等工作;
(四)收集國內外最新信息資料,編寫行業協會出版物;
(五)協調協會內相關企業關係,加強協會內外信息交流與合作;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建議和意見;
(七)開展國內及國際間技術交流與技術合作,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服務;
(八)組織參與企業科研成果、新產品、新技術的鑑定、生產、套用和推廣;
(九)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專業人才培訓活動;
(十)組織參與制訂和修改照明行業的產品標準;
(十一)舉辦與照明相關的會議、展覽,組織參加國內外專業會議和活動;
(十二)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照明行業企業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自願申請,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審查批准;
(三)履行入會手續後成為會員;
(四)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有對理事會的監督權和罷免理事的建議權;
(六)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統計資料和信息;
(六)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發改委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經理事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二十八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每季度檢查賬目一次;
(四)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 、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發改委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三)國內外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發改委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發改委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發改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會經市社團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發改委和市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