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景觀協會簡介
天津市景觀協會是由本市景觀研究、規劃、設計、教育、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2013年1月正式成立。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本協會的領導機構常務理事會是由領導幹部和業內專家、學者、企業家代表共同組成。曾長期分管市容和園林管理工作的原天津市副市長只升華特聘為名譽會長,原市農科院黨委書記王學敏為會長,天津市金地祥景觀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永祥為常務副會長,原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總工程師、碩士生導師劉鴻堯為副會長。
本協會的辦事機構實用、高效。共有一辦:綜合辦公室;二部:會員部、服務部;五個專業委員會:專家服務委員會、規劃與設計專業委員會、資金互助委員會、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和風水與景觀研究會;四個直屬單位:《城市景觀》雜誌社、《城市景觀》網站、天津市金地祥景觀培訓學校和協會永祥會所。
本協會以服務城市景觀工作、提升城市景觀水平為宗旨。業務範圍包括:景觀理論研究、中外景觀建設交流、景觀業務培訓、景觀規劃設計創新、景觀行業標準研究制定、景觀建設成果評比以及全方位為景觀協會會員服務。
本協會是在黨的十八大提出建設美麗中國宏偉目標後應運而生,又坐擁具有萬國建築博覽會之稱的天津市和中國經濟發展第三極的濱海新區,協會成立後立即受到業內人士的青睞,不足兩個月協會會員就發展到一百多名。本協會占天時,處地利,得人和。我們將本著正規化建會、服務化興會、企業化強會、法制化立會的原則,努力把本協會建成政府聯繫會員的橋樑和紐帶。本協會似一株破土而出的幼苗,她的茁壯成長需要園丁的辛勤培育。我們希望得到各級領導的支持,希望得到有關單位的合作,希望更多景觀工作者和單位加入到協會中來。
天津市景觀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天津市景觀協會,英文名稱是TianjinLandscapeAssociation,縮寫TJLA。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天津市景觀工作者及團體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城市景觀工作,提升城市景觀水平。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天津市南開區水上西路元都園4號B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景觀理論研究;
(二)中外景觀建設交流;
(三)景觀業務培訓;
(四)景觀規劃設計成果創新;
(五)景觀行業標準研究制定;
(六)景觀建設工程評比;
(七)會員法律服務;
(八)其他和景觀相關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1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