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人武部,各委、局,有關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切實搞好國防工事的維護管理,使之經常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如下通知:
一、國防工事是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部分重要軍事設施,主要有:指揮、作戰、防護等工程的點、線目標。維護管理好國防工事,是一項很重要的戰備工作,要使廣大民眾知道,保護國防工事,人人有責。
二、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國防工事,或破壞、影響其使用。對破壞及危害國防工事使用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制止、揭發、撿舉和控告。
三、不準靠近國防工事搭設豬圈、廁所或在工事內部住人;不準在國防工事十米範圍內砍伐樹木、取土、破壞原有地形地貌和進出道路;不準在坑道頂部、坑口及距坑道軸線一百米的範圍內採石挖土;不準對國防工事進行拍照、標繪和參觀遊覽。
四、嚴禁損壞國防工事偽裝及挪用偽裝設施的磚、瓦、土、石。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啟封工事口部,破壞和拆卸其各種部件。
五、任何單位及個人,在開礦、築路、造田、興建水利、增建廠礦企業和高大建築以及進行其他基本建設時,要儘量避開國防工事及可能對國防工事造成不利影響的地區。已經影響到國防工事使用的,應立即停止。確因基本建設需要拆除、遷建的國防工事,需報請天津警備區司令部批准,由建設單位及個人按原有規模和標準予以補償。
六、各審批基建項目的設計、規劃、城建、農林、水利、交通及公社、生產大隊等單位,對於凡是可能對國防工事造成不利影響的工程項目,應事先與所在地區的區、縣人民武裝部或天津警備區司令部取得聯繫,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協商審批,妥善解決基本建設與國防工事的矛盾。
七、為搞好國防工事偽裝,持有看管委託證書的單位及個人,可在其國防工事頂部及附近範圍內植樹,其收入歸單位或個人所有。
八、對保護國防工事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九、對違反上述各條規定之一者,要追究責任。根據造成對國防工事的破壞、泄密和使用影響的程度,由各級軍事設施安全保密領導小組和人民武裝部提出意見,予以批評教育、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十、各級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組織、廣大民兵、公安人員和特有國防工事看管委託證書的單位及個人,要認真加強對國防工事的保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