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天津市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價格、糧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全區城市空間發展規劃和各功能區規劃;組織、指導編制和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天津市和我區經濟形勢,提出經濟社會發展和最佳化調整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調控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負責監測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和措施,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推進全區服務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根據國家和天津市服務業發展政策,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綜合性政策;組織協調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天津市服務業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相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代區政府審核區屬企業體制改革方案。
(六)承擔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區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計畫並推動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受理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審批、上報國家規定應報批的項目及本市需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管理政府財政性建設項目;組織推動和協調重大項目的籌劃、儲備工作;參與本區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
(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規劃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受理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及境外投資項目的初審。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根據和平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的分工,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組織落實國家、天津市關於糧食調控政策,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和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負責全區糧食安全,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提出啟動我區應急方案和相應行動建議;負責糧食市場監測和糧食儲備任務,負責全區糧食流通企業的審核和糧食收購許可。(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加強本地區價格法制建設,擬定並落實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各項價格改革措施。
(十二)組織實施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監測制度,負責本地區的價格監測,掌握市場價格動態,搞好市場價格預測、預報、預警、調研和信息反饋工作;提供價格認證和價格信息等服務。
(十三)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協調處理價格糾紛,受理價格舉報和依法履行價格聽證制度;組織開展價格公共服務進萬家活動;組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開展“誠信經營”創建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