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證首次辦理流程指南

天津居住證首次辦理流程指南

依據津政發〔2015〕3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操作。 《天津居住證首次辦理流程指南》是為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辦理居住證的指南。

基本信息

辦理條件

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或者就

學的境內來津人員,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所需材料

(一) 《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近期照片。

(二) 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還應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子女出生證明。

(三) 本市合法居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或購房契約複印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租賃協定、治安責任保證書和合法有效房屋證明複印;

3、居住在單位內部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證明和房屋產權證複印件;

5、居住在學校內部的,提供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6、其他合法居所證明。

(四) 在津就業的,還需提供 勞動契約 複印件在津經商的,還需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

由用人單位集體申報辦理《居住證》的,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XX單位集體申領居住證

人員名冊》。

辦理流程

(一) 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個人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或者由個人所在工作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集中到單位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二)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收到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材料後,負責對申領材料進行現場核對。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補齊材料。

(三) 受理申領居住證的單位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將已經出具收件憑證的申領材料送至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並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

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簽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申請人憑收件憑證到受理單位領取居住證。

辦理時間

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

(備註:天津居住證積分申請時間:每年1月至4月、7月至10月。天津居住證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時間:每年6月、12月。)

辦理地點

各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

辦理費用

居住證首次申領免費,遺失補辦或損壞換領的需繳納證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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