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或者就
學的境內來津人員,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所需材料
(一) 《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近期照片。
(二) 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還應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子女出生證明。
(三) 本市合法居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或購房契約複印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租賃協定、治安責任保證書和合法有效房屋證明複印;
3、居住在單位內部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證明和房屋產權證複印件;
5、居住在學校內部的,提供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6、其他合法居所證明。
(四) 在津就業的,還需提供 勞動契約 複印件。 在津經商的,還需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
由用人單位集體申報辦理《居住證》的,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XX單位集體申領居住證
人員名冊》。
辦理流程
(一) 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個人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或者由個人所在工作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集中到單位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
(二)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收到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材料後,負責對申領材料進行現場核對。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補齊材料。
(三) 受理申領居住證的單位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將已經出具收件憑證的申領材料送至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並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
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簽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申請人憑收件憑證到受理單位領取居住證。
辦理時間
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
(備註:天津居住證積分申請時間:每年1月至4月、7月至10月。天津居住證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時間:每年6月、12月。)
辦理地點
各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
辦理費用
居住證首次申領免費,遺失補辦或損壞換領的需繳納證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