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由原市建設局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原市建設局的職責。
2.指導、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職責。
3.指導全市房地產業管理、城鄉市場開發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
將村鎮規劃管理職責劃給市規劃局。
(四)加強的職責。
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積金監督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市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規章制度,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二)組織實施國家、省上關於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市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省級標準的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
(四)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工程報建、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核、施工圖審查、開(施)工報告審批的綜合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參與全市重大和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的編制與下達,並指導實施、協調調度、監督管理;參與全市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可行性研究及規劃選址等前期工作。
(五)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負責建築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建設工程項目監督工作;規範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參與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指導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工作;協調建築企業的市內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及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負責全市城鄉建設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的政策,制定全市城鄉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參與限額規定的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指導城市供水節水、供熱、燃氣、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市容環衛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與保護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危舊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重點鎮的建設等工作;指導全市城鄉市場開發建設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工作。
(八)負責全市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行業、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按照許可權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和房屋拆遷市場。
(九)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髮展規劃以及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指導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實施;負責對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監督。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督促檢查、政務公開、信息宣傳、信息化建設、來信來訪、兩案辦理、後勤保障及綜合會議組織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政治理論學習、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幹部職工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幹部職工考核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考試及註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工作;負責機關及局系統黨建、黨務和工青婦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和有關統計工作;負責局系統離退休幹部、計畫生育以及局屬企業改革工作。
(三)法制科。
負責建設行業有關法律法規的監督實施;負責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報批和解釋工作;指導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及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仲裁案件,參與行政調解工作;負責辦理相關涉法事務;負責建設行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執法證件管理工作;依據城市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擬訂行政執法責任制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有關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組織開展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擬訂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並監督實施。
(四)計畫財務科(掛住房公積金監管科牌子)。
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前期計畫工作;監督管理建設資金;負責局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協調籌資融資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局屬預算單位的預、決算編制、報批並監督執行;管理局機關財務;負責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監督;指導監督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管理等相關制度的實施;承辦機關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五)城鄉建設科。
貫徹執行城市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全市城市建設工作;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園林、環衛、市場建設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市政工程項目論證、勘察設計方案審查、施工進度協調和交驗交管工作;按照許可權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市容市貌、環衛設施等工作;協調指導城市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工作;指導城中村改造、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全市村鎮房屋及其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村)建設;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
(六)公用事業管理科(掛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公用事業政策和法規,擬訂全市城市公用事業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市區公用事業項目建設工作,指導縣城和建制鎮公用事業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公用事業改革發展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節水、供熱、燃氣設施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垃圾處理、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按照許可權,負責城市供水、供熱、燃氣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實施方案;指導全市城鎮棚戶區和舊住宅區的更新改造工作;指導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工作;組織市屬及駐市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承辦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建設並管理住房保障對象信息系統。
(八)房地產市場管理科。
規範房地產市場和房屋拆遷市場;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屋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核、審批和管理;負責市區房屋拆遷的巨觀管理工作,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依法裁決房屋拆遷有關事項;負責市域外進入我市房地產企業的備案工作。
(九)建築業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基本建設和工程建設工作,研究擬訂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和建築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及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工程的質量技術、定額監督管理及工程的質量監測工作;參與全市重大、重點項目的論證評估及其建設計畫的編制與下達,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及招標投標、監理、建設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監督等管理和服務行為;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許可權負責全市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建築裝飾裝修以及工程總承包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十)勘察設計科。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市場管理;負責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研究擬訂勘察設計業的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技術標準以及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負責政府投資工程和限額規定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備案;參與重大新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及方案審查;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監督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和設計標準的實施;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對市域外進入我市的勘察、設計諮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擬訂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和舊有建築物抗震加固的監督工作;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抗震勘察與設計規範的實施。
(十一)科技教育科。
貫徹執行建築節能有關政策,擬訂全市建築節能規劃、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負責新建建築實施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負責既有居住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負責建設行業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和考核定級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現任領導
馬延廣:黨委書記、局長;
張天寶:黨委副書記;
胡亞東:黨委委員、副局長、市綜合執法局局長;
潘小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杜作明:黨委委員、副局長;
洪富強:黨委委員、副局長;
馬順祥:黨委委員、副局長;
李宏革:黨委委員、總工程師;
徐忠民:黨委委員、市房管局局長。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34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兼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3名、專職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6名,兼職科級紀檢員職數1名。
其他事項
(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其職責等事項另行規定。
(二)將市房地產管理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市場建設處劃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三)原市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劃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
地址:環城西路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