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為加強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維護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促進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風景區的範圍]風景區的範圍以國務院批准的《天池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
第四條 [基本原則]風景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管理體制]阜康市人民政府負責風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在景區設立天山天池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池管委會),天池管委會是阜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阜康市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天池管委會開展風景區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理機構職責]天池管委會在阜康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實施保護管理;
(二)組織實施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風景區的具體保護管理制度;
(三)建設、維護和管理風景區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改善遊覽條件,維護正常的遊覽秩序,為遊客提供優質服務;
(四)研究、發掘和宣傳風景區自然資源、人文景觀、地域文化和科學價值;
(五)對風景區內從事旅遊、建設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在風景區內實施的違法行為進行統一監管;
(六)阜康市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委託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對在風景區保護管埋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阜康市人民政府或天池管委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規劃性質]經國務院批准的總體規劃和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詳細規劃,是風景區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第九條 [規劃修改許可權]經批准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區範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等進行修改的,應當依法進行。
第十條 [規劃實施]阜康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天池管委會實施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工作,協調處理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宜。
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規劃管理]風景區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未經天池管委會依法審核同意,不得擅自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建設活動要求]風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其體量、外觀結構、高度、色調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壞風景區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責任]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施工,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及時清場、綠化,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四條 [管理機構改善遊覽條件責任)天池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內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暖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五條 [保護責任]]阜康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的要求和分類保護原則,組織天池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風景區內資源保護、旅遊開發、生態移民等專項計畫,嚴格保護風景區內水體、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等景觀和自然環境。
第十六條 [分類保護原則]天池管委會應當對風景區內的古樹名木、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山體岩石、泉湖水體等白然景觀和紀念性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園林等人文景觀進行調查和登記,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水體保護措施]天池管委會應當保障風景區生態景觀用水,嚴格控制天池湖面水位海拔高度,防治水體污染,保障風景區水資源協調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 [草原保護措施]天池管委會應當根據專項計畫,加強風景區內草場保護、利用。
風景區內草場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場,不得超過核定的載畜量;草場承包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第十九條 [林木保護措施]天池管委會應當根據專項計畫,加強對風景區內的林木撫育管理,不得砍伐;做好植樹綠化和防治病蟲害工作,保護林木植被和物種生長條件。
第二十條 [資源保護措施]天池管委會應當根據專項計畫,將風景區內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逐步遷出。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對風景區的發展沿革、資源狀況、範圍界限、基礎設施、旅遊經營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形成完整資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 [風景名勝資源利用制度]風景區內的旅遊、交通、商業等服務項目,應當由天池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天池管委會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各目的權利義務。
依託旅遊資源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標準,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門票收入和資源有償使用費使用制度]天池管委會負責出售風景區的門票。
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依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風景區的保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行為]禁止在風景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設施、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鹼液、有毒廢液廢渣等污染物,在水體清洗裝貯過該類物品的容器或車輛;
(四)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藥材;
(五)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六)亂扔垃圾;
(七)在禁火區內吸菸、生火、燃放煙花爆竹;
(八)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區域燒香點燭;
(九)強行或者以誘騙方式向遊客兜售物品、提供服務;
(十)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面經營;
(十一)損壞景觀、設施、擾亂公共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審核審批]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天池管委會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舉行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四)攝製電影、電視、宣傳片等;
(五)從事餐飲、交通運輸等商業經營活動;
(六)開展科學試驗、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活動;
(七)在險要部位進行登山探險活動;
(八)其他影響生態與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遊覽者保護義務]進入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各項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保障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覽安全,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做好風景區內的安全防範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安全保障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在風景區內設定規範的標識標牌,在險要部位設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牌,並定期對交通、遊覽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九條 [安全保障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防火、避雷等專項措施,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
第三十條 [安全保障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風景區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設定必要的衛生醫療、檢測檢疫等服務設施,保障風景區內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
天池管委會應當組織對風景區內的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對建築、生活垃圾統一安排清運,保持風景區良好的環境。
第三十一條 [經營項日管理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劃定風景區商業網點。
風景區內的經營者應當在劃定的商業網點區域內依法經營、文明經商。
第三十二條 [車輛運行制度)進人風景區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限速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不得超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禁止行為承坦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天池管委會依法處理:
(一)違反第(七)、(八)項規定的,由天池管委會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九)、(十)項規定的,由天池管委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一)、(二)、(三)、(八)項規定的,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埋。
第三十五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禁止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規定線路行駛,不在指定地點停放的,由天池管委會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管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風景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行政相對人、管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冶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己有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聯合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阜康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天池管委會在風景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及時查處在風景區實施的違法行為。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風景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天池管委會相對集中行使。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生效日期]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