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大陸法系刑法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刑法典有1810年《法國刑法典》、1871年《德國刑法典》(1975年已被新刑法典所取代)、1930年《義大利刑法典》、1937年《瑞士刑法典》和1864年及1965年《瑞典刑法典》等。
近代歐洲大陸資本主義國家為了維護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需要。逐步廢除了封建的刑法制度,按照資產階級的法治國思想改革和制訂刑法,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大陸法系刑法。早期大陸法系刑法的典型代表是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和1871年的《德國刑法典》。這兩部刑法典確立了資產階級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在刑法體系、立法原則和技術以及刑法的具體概念上與英美法系刑法有著明顯區別。
特點
大陸法系刑法的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受羅馬法的影響,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強調刑法典總則部分的作用,因而刑法總則體系完備,理論概括嚴密。
(2)在以理性、自由、平等、法制和人道主義為核心內容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的直接影響下,確立了資產階級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罪刑相稱和刑罰人道主義,並將罪刑法定原則明確規定在刑法典之中。
(3)立法與司法分工明確,刑法只能由立法機關制定,刑法典具有高度權威性。雖然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但法官無造法職能。
(4)刑法的形式主要是系統、完備的刑法典。注重刑法典的體系排列和結構完整,講求規定的邏輯性和概念的明確性。
(5)多數歐洲大陸國家在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保全處分,比較重視保全處分的作用,在刑罰制度中實行刑罰與保全處分並存的雙軌制。
(6)在傳統刑法理論影響下,在刑法典中均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犯罪的規定。
來源與區別
大陸法系刑法雖具有上述共同特點,但由於各國在歷史和文化發展以及法律源流上互有差異,因此,歐洲大陸諸國的刑法以及受其影響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刑法也不盡相同。從源流上大致又可分為三個支系:
(1)日爾曼語系國家的刑法,如德國、奧地利、瑞士、荷蘭等國的刑法,其總的特點是刑罰較寬鬆。日本刑法基本上屬於這一支系。
(2)拉丁語系國家的刑法,如法國、義大利、西班牙、比利時等國的刑法,歐洲刑法學者認為這些國家的刑法比較重視犯罪範疇。受其影響的拉丁美洲各國刑法也屬於這一支系。
(3)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各國的刑法,如瑞典、挪威、丹麥等國的刑法,除有其固有特徵外,還受英美刑法功利思想影響比較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