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 並依據所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的實際組團情況,將《名單表》委託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下達給組團社。 第三條 海旅會統一印製《名單表》。《名單表》一式五聯,分為:赴台灣地區邊防檢查專用聯、返大陸邊防檢查專用聯、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審驗專用聯、省級台辦報備專用聯、旅行社自留專用聯。 第四條 組團社按照核定的赴台旅遊人數安排組織赴台旅遊團隊,填寫《名單表》。《名單表》中的空餘部分要劃斜線,不能留有空格。經審驗後的《名單表》,不得變更和增添人員。 第五條 組團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旅遊團隊赴台、返回大陸時及旅遊團隊返回大陸後,將《名單表》分別交有關部門查驗、報備、留存。 第六條 《名單表》的審驗工作委託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審驗專用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送海旅會備案。 組團社赴台旅遊專用印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所在省(市)旅遊行政部門和同級台辦備案,再由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匯總報送海旅會備案。 第七條 組團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旅會依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時間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海旅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台旅遊的實際運行情況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 2008年9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