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第26號令\n\n現公布《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n\n國家旅遊局 局長 邵琪偉\n\n公安部 部長 周永康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第26號令
現公布《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旅遊局 局長 邵琪偉
公安部 部長 周永康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主任 陳雲林
2006年4月16日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和《旅行社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台旅遊),須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組織,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參遊人員在台灣期間須集體活動。
第三條 組團社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已批准的特許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範圍內指定,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布。除被指定的組團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
第四條 台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遊局確認後,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布。
第五條 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後,下達給組團社。
第六條 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前,須與接待社簽訂契約、建立合作關係。
第七條 組團社須為每個團隊選派領隊。領隊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地方旅遊局向國家旅遊局申領赴台旅遊領隊證。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條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參遊人員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的活動。
第九條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嚴格按照契約規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未經雙方旅行社及參遊人員同意,不得變更日程。
第十條 大陸居民須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旅遊簽注(簽注字頭為L,以下簡稱簽注)赴台旅遊。
第十一條 大陸居民赴台旅遊須向指定的組團社報名,並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證》及簽注。
第十二條 赴台旅遊團須憑《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從大陸對外開放口岸整團出入境。
第十三條 旅遊團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大陸的,組團社應事先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旅遊團成員因緊急情況不能隨團入境大陸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參遊人員應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滯留。當發生參遊人員非法滯留時,組團社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有關滯留者的遣返和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旅行社,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對組團單位和參遊人員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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