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監獄法》和監獄工作方針、政策,依法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進行監管。
(二)根據改造罪犯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三)保護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負責監獄警戒及警戒設施設立,制止罪犯騷亂、暴亂,脫逃或拒捕,行兇或者破壞,搶奪武器,劫奪罪犯等違法行為,維護監管場所秩序,保證監區、作業區安全。
(五)保障罪犯服刑期間的生活、衛生、醫療和通信、會見,負責對罪犯來往信件和收受物品、錢款的批准、檢查。
(六)負責對罪犯的考核、獎懲及監獄內犯罪案件的偵察,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意見書。
(七)負責本監獄計畫管理、財務管理、勞動管理、設備管理及物資、土地管理;負責本監獄的生產經營、安全生產和場所規劃建設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罪犯的社會幫教工作,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九)負責本監獄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管理本監獄的警務工作、人事工作及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
(十)完成市司法局和上級監獄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