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大政發 [2010] 50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大連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大連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大連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大連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組(下稱法律顧問組),法律顧問組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處理法律顧問組日常事務。
第五條 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並具有較好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三)在所從事的律師、法學教學、法學研究等專業領域成就顯著,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
(四)熱心服務於社會公共事務;
(五)有相當的時間精力履行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根據處理法律事務的需要,聘請若干名法律專家擔任法律顧問。
市政府聘任法律顧問,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審定。法律顧問聘任後,由市政府頒發聘書並公布。
市政府法律顧問聘任期限3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為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主持法律顧問組全面工作。
第八條 法律顧問組根據市政府的要求,承擔下列工作:(一)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提供合法性審查意見;
(二)對市政府在對外交往和重大經濟項目談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提供諮詢、論證意見;
(三)協助草擬、審核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簽訂的契約、協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四)辦理市政府契約類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
(五)對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重要的規範性檔案提供諮詢、審查意見,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六)應邀參與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並對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參與研究市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八)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法律顧問組的召集、聯絡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法律顧問組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做好法律顧問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顧問檔案,制定承辦法律事務登記、調查取證、集體討論等各項管理制度,及時召開會議並通報有關工作情況,組織辦理市政府交辦的訴訟、仲裁及其他非訴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會議設年會和專門會議。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專門會議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召開。法律顧問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載明會議情況和與會人員意見,並由參加會議的法律顧問、其他與會人員和記錄員簽名。
法律顧問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涉及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政決策的,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有關負責人應當參加會議、介紹情況,並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十二條 法律顧問組及其成員完成所承擔工作,需書面報告市政府的,個人承辦的由本人簽字;集體承辦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簽字。書面報告一式2份,通過市政府法制部門向市政府轉報。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參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屬部門的有關會議;
(二)閱讀、摘錄、複製市政府有關公開檔案和公共信息資料;
(三)優先了解本市有關行政事務的信息、材料。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因接受市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需要到市政府各部門、各區市縣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及有關單位的,應當持有市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和市政府頒發的顧問聘書。上述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市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按時參加法律顧問會議,及時完成市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對本人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市政府法律顧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省、市有關保密規定;
(二)在訴訟或非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中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辦理與市政府有直接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三)以市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市政府交辦的事務或對有關單位和當事人施加影響;
(四)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私自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對外宣傳、招攬業務;
(六)其他有損市政府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邀參加市政府有關會議、當面接受市政府領導諮詢的,應當注意禮儀,著裝整齊,遵守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承辦政府事務工作中,認為自己與市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後解聘:(一)被判處刑罰的。(二)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專業職稱的。(三)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包括:1.任期內,無正當理由,2次不參加法律顧問會議的;2.任期內,3次不按期限提供書面法律意見的;3.其他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情形。(四)泄漏因擔任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五)從事與其職業、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市政府利益的。法律顧問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辭去法律顧問職務,申請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經市政府同意後發生效力。
第十八條 保障法律顧問組工作所需必要經費,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大政發 [2003] 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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