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職責劃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民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負責縣級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
(三)執行優撫政策、標準、辦法。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實並報告災情,負責管理救災捐贈工作,監督、管理救災款物。
(五)組織實施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負責行政區劃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及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核,承辦地名管理的相關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執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執行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實施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執行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管理實施辦法,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擔縣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