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將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縣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職責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六)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保障體系。
(七)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八)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九)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十)加強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以及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引進、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基礎養老金的統籌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有關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職稱評審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工資正常增長與支付保障、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九)組織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提出安置計畫,並負責實施。
(十)負責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工資福利科、公務員科、事業人員管理科(專業技術人員科)、勞動綜合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四、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 1名、副局長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原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統一划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監督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