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農家樂管理暫行辦法

(七)農家樂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縣農家樂的規範管理,提高其接待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農家樂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重慶市旅遊管理條例》、《重慶市農家樂等級劃分與評定》(DB50/T 272—2008)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家樂,指農民和投資者利用鄉村自然環境、人文景觀和農、林、牧、漁業等資源,為消費者提供住宿、餐飲、勞動體驗、娛樂休閒、觀光度假等服務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行政轄區內所有農家樂。
第四條 縣旅遊局負責對全縣農家樂進行統一管理和規劃發展。
第二章申辦條件
第五條申請農家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結合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旅遊發展規劃、村鎮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以及各類名、優、特農產品生產基地,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二)有合法固定的接待場所,交通便利,環境衛生整潔,建築安全可靠,具備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三)有無害化集中處理生活垃圾的條件,污水、廢氣、噪聲排放應符合國家污染排放標準,並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
(四)管理及服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並經消防培訓合格;
第三章審批程式
第六條申辦農家樂應當向縣旅遊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規劃定點檔案、地質災害評估報告、環境評價報告、用地審批檔案;
(三)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四)公安、衛生、環保、文化等部門頒發的住宿、餐飲、娛樂行業行政許可證;
(五)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六)村民委員會和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初審意見;
(七)農家樂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八)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縣旅遊局自受理農家樂申辦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八條 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經審批符合開辦條件的農家樂,辦理相關法定手續。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縣旅遊局全面負責農家樂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設立公開的監督舉報電話,對涉及多個政府部門事項的,由縣旅遊局主持協調解決。
第十條 農家樂推行星級制,並依照《重慶市農家樂等級劃分與評定》(DB50/T 272—2008),由低向高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用五角星數量代表。即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
縣旅遊局負責農家樂的星級評定,並根據被投訴和檢查情況,對農家樂星級實行浮動管理。
被評為星級農家樂的,經營者可以在經營活動和宣傳促銷中使用相應的等級標誌。
未經星級評定或未獲得星級等級的農家樂,不得使用星級等級標識。
第十一條 從事農家樂的經營服務人員應當參加相應的崗位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旅遊者在農家樂消費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縣旅遊、商貿、公安、工商、稅務、衛生等職能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對投訴內容及時進行調查,對符合受理條件,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場做出處理決定;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轉交有關部門,並告知投訴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農家樂經營活動的,由旅遊、商貿、工商、公安、國土、建設、規劃、文化、衛生、質檢、環保、安監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農家樂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應當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農家樂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由相關部門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糾纏消費者或強行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
(二)銷售商品不明碼標價或者提供服務不明示價格;
(三)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四)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五)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
(六)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七)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個人經營的物品;
(八)發布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廣告;
(九)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十)污染環境、亂占亂用土地、亂搭亂建;
(十一)聚眾賭博以及從事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的經營活動;
(十二)內部裝修設計未經公安部門審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經公安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違法行為;
(十三)未按規定張貼或公示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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