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請條件和範圍
(一)關心我縣發展,熱心我縣事務,有為大足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的願望。
(二)在政界和經濟界有代表性、社會聯繫面廣、影響力強的正處級及以上退休領導幹部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退休人員。
二、聘請程式
(一)擬提請縣政府聘請的顧問,應事先徵得本人同意,並將擬聘人員的簡歷、與我縣經濟交往和合作情況等背景資料報送縣發改委,擬從境外和港澳台地區聘請的,還應抄送縣公安局、縣外辦等有關涉外工作部門。
(二)由縣發改委召集有關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和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三)聘期為3年。應聘期滿需續聘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續聘手續,由縣長頒發聘書。
三、權利與義務
(一)享有縣政府經濟顧問的榮譽稱號,以貴賓身份參加我縣的相關活動,優先獲得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政務資訊。
(二)有義務為我縣重大建設項目引進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牽線搭橋、出謀劃策。
(三)縣政府為聘請的經濟顧問每人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用於開展重大建設項目引進、經貿合作聯繫、實地調研等相關工作,對項目引進成績突出的給予現金獎勵。
四、聯繫制度
(一)建立經常聯絡制度。縣發改委應主動與顧問保持經常聯繫,新年或春節等重大節假日要代縣政府領導擬寫慰問信,並及時將情況報送縣政府辦公室。每一位顧問至少有一名縣領導聯繫,並不定期地上門慰問。
(二)形成顧問意見辦理機制。顧問所提意見和建議,由縣發改委負責收集、匯總,整理後報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辦理,並及時向顧問函復辦理結果。
五、其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