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國內各族群地位之實質對等,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便利各族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法律之適用)
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服務應依本法之規定為之。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語言之平等保障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之定義)
本法稱大眾運輸工具者,系指提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運輸服務之舟、車、航空器。
停泊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乘客等候大眾運輸工具運輸所在之場站,及其他在功能上具有類似性之場所,準用本法有關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定。
第四條 (語言之定義)
本法稱語言者,系指國內各不同族群所慣用之語言。
第五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各類大眾運輸工具之法定主管機關。
第六條 (播音之語言)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第七條 (罰則)
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商號名稱。
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其經營權。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於公布三個月後施行。
所涉語言
國語
屬於漢藏語系漢語族北京官話的一支,中國大陸稱為“國語”,戰後政府借國語運動所推行、逐漸在民間普遍使用。
閩南語
屬於漢藏語系漢語族閩語支,在台灣也被稱為“台語”。本法案規定台灣所有大眾運輸工具均應加入閩南語播音。
台灣閩南語主要分支如下:
(偏)泉州方言 (海口腔) | 鹿港次方言 | 彰化 |
台西次方言 | 雲林 | |
三峽次方言 | 台北 | |
金門次方言 | 金門 | |
梧棲次方言 | 台中 | |
馬公次方言 | 澎湖 | |
湖西次方言 | 澎湖 | |
台北次方言 | 台北 | |
小琉球次方言 | 屏東 | |
綠島次方言 | 台東 | |
(偏)漳州方言 (內埔腔) | 宜蘭次方言 | 宜蘭 |
台南次方言 | 台南 | |
侖背次方言 | 雲林 | |
草屯次方言 | 南投 | |
大牛椆次方言 | 桃園 | |
吉貝次方言 | 澎湖 | |
泉、漳混合方言 | 高雄次方言 | 高雄 |
屏東次方言 | 屏東 | |
加瓠朗次方言 | 屏東 | |
潮汕方言 | 在台灣地區內幾近消失 |
閩東語
屬於漢藏語系漢語族閩語支,台灣地區的閩東語主要是馬祖話,當地也稱為“福州語”,通行於馬祖列島,及桃園市之馬祖移民地區。本法案規定馬祖地區的大眾運輸工具應加入閩東語播音。
客家語
屬於漢藏語系漢語族,本法案規定台灣所有大眾運輸工具均應加入客家語播音。
台灣客家語的主要分支如下:
四縣方言 (苗栗腔) | 武洛次方言 | 屏東 |
內埔次方言 | 屏東 | |
美濃次方言 | 高雄 | |
頭份次方言 | 苗栗 | |
龍潭次方言 | 桃園 | |
海陸方言 (新竹腔) | 竹東次方言 | 新竹 |
新屋次方言 | 桃園 | |
大埔方言 | 東勢次方言 | 台中 |
饒平方言 | 紙寮窩次方言 | 新竹 |
卓蘭次方言 | 苗栗 | |
詔安方言 | 侖背次方言 | 雲林 |
大溪次方言 | 桃園 | |
永定方言 | 粗坑次方言 | 桃園 |
長樂方言 | 槺榔村次方言 | 桃園 |
武平方言 | 石門次方言 | 台北 |
豐順方言 | 藍埔次方言 | 桃園 |
海四混合方言 | 中埔次方言 | 嘉義 |
四海、海四混合方言 | 南州次方言 | 屏東 |
原住民語言
屬於南島語系,由台灣原住民使用,共分4類:台灣南島語言的“泰雅語群”、“鄒語群”、“排灣語群”,和馬來-玻里尼西亞語族的“巴丹語群”。本法案規定由各地主管機構根據當地情況選擇加入原住民語言播音。
未列入其中的語言
除上述語言外,台灣還有屬於漢藏語系漢語族閩語支莆仙語(與大陸的莆田話屬同一語言的分支)的烏丘話,通行於烏丘鄉,但未列入本法案。台灣眷村還有外省移民使用的吳語、湘語等其他漢語分支和傣語等大陸少數民族語言,但目前已接近消失。
實施情況
台北捷運目前的播音使用四種語言,依次為國語、英語、閩南語、客家語。
意義
本土意義
國民黨接管台灣後,國語推行委員會自1946年開始即開設“國語廣播敎學”。創刊於1948年的《國語日報》不僅是一份以中小學生為主要閱讀對象的國語推行刊物,社址更是借用台北市植物園的國語推行委員會。1951年7月10日教育廳令各級學校應以國語教學,嚴禁方言,教師和學生之間談話都必須用國語。聘請教員時,應考慮其國語程度﹐如國語程度太差者,不予聘用。此後,更三令五申,強調此項政策。“國語推行委員會”推行國語期間,各主要道路及在部落較顯眼之處,皆會以大型標題“人人說國語”或“愛國說國語”及“請說國語”等看板宣傳。這種單語政策,造成了相當的族群仇恨(當時在校園說台語者會遭到校方以如“掛狗牌”的方式侮辱,而民間則以普遍敵視不會講台語者為回應,濁水溪以南尤其明顯),國語運動也因而在台灣解嚴後結束。
台灣雖已經廢除國語運動、改行推廣本土語言的台語、客家語和原住民語言,但國語取代母語的趨勢仍無法停止;許多年輕人的母語變成國語,中老人對兒童也說國語,客家、原住民的年輕世代中尤為明顯。而原本台灣人主流語言台語(閩南語)亦因大量年輕人不通曉、或長期被污名化,而瀕危。除了與長輩溝通,現代台灣社會缺乏台語、客語與原住民語的使用環境,大多數人以國語、外語為第一、二的溝通語言,加上政府語言政策不配合、主流社會仍受國語、國文用字習慣影響,而使傳統母語、俗語文加速式微。
在這種情形下,通過立法保障各語言的平等地位,加強在大眾交通工具中的使用,不僅從法律上給予這些語言使用的空間,更是藉以改變人們的觀念。閩南語、客家語,以及原住民語言並不是只能在市井、家庭生活中使用的方言,也可以是公開、正式場合使用的有官方地位的語言。這對於語言的保護、傳承、發展尤為重要。
借鑑意義
台灣地區的這項法案不僅對台灣的語言保護有著重要意義,對語言更豐富、民族更多的大陸地區也有極大的借鑑價值。在大陸,經過長期“推廣國語”政策的實施,人們的國語水平越來越高,各地區人群之間的溝通也方便了許多,但與此同時,外地移民,以及本地的許多年輕人不熟悉或不會使用本地語言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本地語言沒有使用空間,在許多非必要的場合都被國語替代,因而新一代人往往選擇只使用國語。如果語言多樣性漸漸消失,對中國的文化而言將是巨大的損失!
在大陸,僅漢語族就有官話、吳語、粵語、閩語(包括閩北、閩東、莆仙、閩南、閩中、瓊文、邵將等不同語言)、客家語、贛語、湘語、晉語、徽語、平話等十餘種語言,每一種語言都是中國語言庫的寶貴財富。同樣從大眾運輸工具的角度來看,大陸開通捷運的城市共有23個,其中不屬於官話區的9個城市中,5個吳語城市(上海、蘇州、無錫、寧波、杭州)、1個贛語城市(南昌)、1個湘語城市(長沙)無一使用本語言報站。而2個有粵語報站的城市,也更多是基於對香港的統戰作用,只要看看深圳,本土語言是粵語莞寶片(莞寶方言)和粵客混合的大鵬話,然而播音使用的卻是和香港官方語言一致的粵語廣府片廣州話。
中國大陸通捷運的城市:
語言 | 城市 | 捷運播音 |
官話 | 14個:北京、天津、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青島、鄭州、武漢、重慶、成都、昆明、西安 | 官話(國語)、英語 |
吳語 | 5個:上海、蘇州、無錫、寧波、杭州 | 官話(國語)、英語 |
贛語 | 1個:南昌 | 官話(國語)、英語 |
湘語 | 1個:長沙 | 官話(國語)、英語 |
粵語(單一語言) | 1個:廣州 | 官話(國語)、粵語廣州話、英語 |
粵語莞寶片、客家語混合 | 1個:深圳 | 官話(國語)、粵語廣州話、英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