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憑證列明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境內所指定的滑雪場所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自發生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導致身故、殘疾、支出的醫療費用的,保險人根據保險憑證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和免賠額、保險條款以及《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等的規定履行賠償義務。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支出醫療費用或住院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 被保險人在自身技術能力明顯不適應的雪道滑雪,或在非規定的滑雪區域內滑雪,或在滑雪場關閉或禁止的時間內滑雪;
2、 被保險人參與滑雪競賽及其他競技性或表演性滑雪活動、或非大眾滑雪運動的雪上活動;
3、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
4、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隱瞞和欺詐行為;
5、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
6、 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或神經錯亂、失常;
7、 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而發生的意外;
8、 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9、 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從事滑翔、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賽車、特技等高風險活動。
並且,本保險不承擔以下費用支出:
1、 被保險人因身患疾病而支付的醫療和住院費用;
2、 健康體檢、療養、康復治療、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及引產)等費用,但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流產、分娩不在此限;
3、 療養、矯形、視力矯正手術、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復治療、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術;
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所發生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已經從醫療保險計畫(包括社會醫療保險中從個人醫療賬戶中扣減部分)或其他福利計畫獲得部分或全部補償的,保險人僅承擔剩餘部分的賠償責任。
其它未盡事宜,參見本公司《大眾滑雪運動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書面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摘要、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冊、與本契約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定組成。
若構成本契約的檔案留存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契約及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投保範圍
第二條 身體健康、適應參與滑雪運動且年齡在65歲以下(包括65歲)的自然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境內的滑雪場所內參與大眾滑雪運動或經保險人允許的其他雪上活動中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根據投保人的選擇,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意外傷害身故和殘疾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取本條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殘疾保險金後的餘額。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以下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本保險契約終止。如保險期間屆滿治療仍未結束的,按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由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器官或同一肢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所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明的以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者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社會醫療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費用,保險人扣除免賠額,並扣除從其他福利計畫或醫療保險計畫(包括社會醫療保險中從個人醫療賬戶中扣減部分)取得的部分或者全部補償後,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給付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所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支出醫療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與自身技術能力明顯不符的雪道滑雪,或在非規定的滑雪區域內滑雪,或在滑雪場關閉或禁止的時間內滑雪;
二) 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參與滑雪競賽及其他競技性或表演性滑雪活動或其他不屬大眾滑雪運動範疇的雪上活動;
三) 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四)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隱瞞和欺詐行為;
五)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六) 被保險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或神經錯亂、失常;
七) 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
八) 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而發生的意外,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九) 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十) 被保險人懷孕(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以及由此導致的併發症,但意外傷害所致的流產、分娩不受此限;
十一) 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住院或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十二)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三) 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陽性)期間;
十四)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十五) 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十六) 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暴亂或武裝叛亂、反恐怖活動;
十七) 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組織活動、邪教組織活動;
十八) 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從事滑翔、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賽車、特技等高風險活動期間;
十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事故。
如發生以上任何一款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對該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上述責任免除條款所列情形;
二) 被保險人健康護理等非治療行為;
三) 被保險人以家庭病床等形式治療;
四) 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或疾病的醫療和康復;
五) 療養、矯形、視力矯正手術、美容、牙科保健、裝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聽器,康復治療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術。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分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條款設有醫療費用免賠額。免賠額部分的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