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國土資源局
(二)組織編制本轄區有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縣(市)國土資源規劃;參與申報省政府以及地州市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承辦國家、省和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四)擬定本轄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省和州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五)擬定本轄區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職能介紹: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領導;擬定本地區有關國土資源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本轄區有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縣(市)國土資源規劃;參與申報省政府以及地州市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承辦國家、省和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報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檢查本轄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要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要違法案件。
(四)擬定本轄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報國家、省和州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工作。
(五)擬定本轄區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辦法並按規定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六)組織實施本轄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工作;建立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儲備制度;規範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和處置方案進行初審或確認審批
(七)組織本轄區內除分散、零星、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查處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行為。
(八)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轄區內礦業權設定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地質勘查項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賠償等問題;調處或協助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無證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採礦行為。保護合法探礦權,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九)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申請的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協助上級機關辦理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授予及轉讓申請的初審;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調處轄區內採礦權屬的爭議和糾紛,組織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維護合法採礦權益,組織礦產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十)擬定本轄區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地熱、礦泉水資源評價、監測,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參與擬定本轄區國土資源有關財經政策,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國家、省和州撥給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制定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機構設定:
根據大理州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設定9個職能科(室):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督查、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保衛、值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國土資源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管理外事工作,做好外事服務;管理機關服務工作;承辦局黨組、局交辦的其它事項。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辦法;組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起草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政策;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法律、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重大案件。規劃科
組織編制州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科技發展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負責協調礦產資源的調查評估;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負責新技術、新知識的推廣套用,協調重大科研項目實施;負責國土資源的綜合統計工作。耕地保護科
制定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和移民搬遷的規定、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承辦需州批准和上報省、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動態平衡。土地利用科
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本地區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測繪地籍科
制訂本轄區地籍管理辦法、基礎測繪規劃和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辦法以及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制訂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開展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和測繪任務登記管理等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測繪市場、測繪項目、測繪成果和測量標誌管理;負責縣級以下獨立平面座標系統的審核和測繪資格證書、測繪工作證初審;承擔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礦產科
組織本轄區內除分散、零星、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儲量的初審;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照發證許可權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投標的有關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申請的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等管理工作。地質環境科
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轄區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和組織保護地質遺蹟;指導地質災害和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組織專業單位開展地熱、礦泉水資源評價、監測,並對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執法監察支隊
主要職能: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對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利用情況實施巡查,及時制止和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對全州國土資源的利用和權屬變更情況依法進行監督,依法實施對國土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負責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移送,並配合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調查;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紀案件的協調處理;配合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領導下級執法監察隊伍開展執法監察工作;承辦上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和本局交辦的其它事項。地理位置
地址:龍山行政辦公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