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協會常務理事會

組成、程式和表決 常務理事會由協會理事會選舉的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視協會工作需要及時召開,每年一般不應少於兩次。 在特殊情況下,應召開包括名譽理事長和有關理事參加的常務理事會擴大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成員構成法定人數,但這一法定人數須包括協會理事長(或由其指定主持工作的副理事長)和兩名副理事長。

常務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成員構成法定人數,但這一法定人數須包括協會理事長(或由其指定主持工作的副理事長)和兩名副理事長。

關於程式問題的決定,包括召開常務理事會擴大會議和理事會會議的決定,應由出席會議成員半數做出。

關於實質問題的決定,一般應由出席會議成員協商一致作出。如果就某一問題產生分歧,理事長應就該問題的內容充分徵求修正意見;如果最終不能就某一問題達成協商一致,須由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做出決定,但這一多數至少須包括兩名協會業務依託部門的常務理事。

權力和職責

常務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關。常務理事會應根據協會章程和理事會所制定的有關規章,制訂協會對於其許可權範圍以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所應遵循的具體規定。

常務理事會主要職責為:

向理事會提名協會常務理事人選。

選舉產生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審定協會年度計畫和經費概算。

審定協會內部行政與財政管理條例。

審查協會辦公室的工作報告和有關計畫。

提交本屆理事會換屆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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