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通知
大慶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
慶環發〔2011〕17號
各縣、區環保局,高新區、慶南新城環保業務受理中心,中直企業環保處,各納入污染源線上監控體系的單位:
為加強線上監控管理,制訂《大慶市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慶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大慶市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發揮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及時、客觀、準確掌握污染物排放狀況,提高對全市污染源監督管理的科學化、自動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和環保部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慶市範圍內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運行、維護及監管。
污染源線上監測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監測監控系統),是指對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裝置(包括黑匣子等)進行實時自動監測監控的系統。
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由對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實施總量控制的自動監測設備(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設備)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建立的監測數據及信息綜合處理系統組成。
自動監測設備是指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測分析儀、治理設施運行記錄裝置及相關輔助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綜合處理系統是指:市環境保護部門專門成立“污染源監控中心”,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施連線,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體和設備等。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線上監測監控系統規劃、技術規範和相關管理規定,並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依法定期公布市級重點污染源名單。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制定綜合處理系統整體規劃、建設自動監測監控中心以及系統的維護和管理等工作。組建全市統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網路,監督和指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
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調查管轄範圍內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聯網、調試和日常運行監督管理。
監控中心的建設、運行、維護經費及自動監控設施的比對監測、計量認證等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應當由排污單位自籌。
第四條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排放的特徵污染物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日均排放工業污水量在100噸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單位(含城市集中生活污水處理廠);
(二)單台出力在65t/h(45.5MW)以上的火力發電廠、生活垃圾焚燒廠、設有單台容量≥14MW(20t/h)鍋爐、設有爐窯且SO2產生量大於100噸/年的排污單位;
(三)處於水源保護區或其他環境敏感區內日均排放工業污水量50噸以上的排污單位;
(四)日排放含一類污染物廢水大於五十噸的排污單位;
(五)產生噪聲以及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污染源,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重點監管的排污單位;
(六)其他被省、市列為重點污染源的排污單位;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新建項目(包括改建、擴建、遷建項目)的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根據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作為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列為重點污染源的排污單位應在一年內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投入使用。
第六條 自動監測設備屬於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組成部分,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規、標準和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與自動監控系統聯網,有關監測數據、圖像等信息即時報送環境保護部門。
排污單位應做好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校驗,並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排污單位在建設、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施前,應當將安裝技術方案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排污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有關質量技術標準的自動線上監測監控儀器,並遵守線上監測監控系統技術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
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備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排污口進行規範整治。
第八條 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動監測設施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相關儀器所採用的分析方法和標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數據採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範,自動監測設施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四)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排污口、採樣口,符合環境保護規範要求;
(五)監測站房建設規範,供電、避雷、溫度、濕度等基本條件應滿足穩定運行要求。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自動線上監測設備,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部門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中一併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調試後,排污單位應當將該設施與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並試運行七日。試運行期滿後,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第十條 自動監控系統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正常運行後方可正式投入運行,其數據應當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徵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管的參考依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增強應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統一由具有運維資質的第三方(運維商)運行和維護,由市環保部門組織招標確定。
排污單位應當按本規定將安裝好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交由中標的運維商管理,並簽訂運維契約。
運行服務契約正式簽署或者變更時,運行單位須將契約正式文本於十個工作日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委託單位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對設施運行單位進行監督,提出改進服務的建議,舉報設施運行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通行、水、電、避雷等基本條件;
(三)因客觀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時,需提前告知運行單位,同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相關的應急工作;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運行單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
(五)不得將應當承擔的排污法定責任轉嫁給運行單位。
第十三條 自動線上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自動監控設施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範,應當定期對自動監控設施進行校準、檢驗、比對監測,檢查儀器運行狀態,定期更換消耗品和易損件,確保系統運行穩定、數據準確;
(三)應當建立健全自動監控設施運行記錄和人員培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設施故障預防以及應急措施等規章制度;
(四)自動監控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採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並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應當採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五)應當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半年向其報送設施運行狀況報告,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污染物線上監測儀器進行定期校驗,並做好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校驗工作,年終向環境保護部門書面報告校驗情況。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比對監測。定期校驗結果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整改,並按照有關數據審核的規定對其原有排污監測數據重新核定;對第三方運行單位可以建議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運營資質進行降級、停用、吊銷等處罰。
第十五條 運行委託單位對自動監控設施的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可以申請具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比對監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比對監測結果和自動監控設施實際運行情況確認責任單位,並由責任單位承擔相關經濟、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不得擅自拆除、閒置自動線上監測設備或使其不正常運行。自動線上監測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更換或者重新運行,排污單位應提前1日到3日報環境保護部門批准;環境保護部門應於接到報告後3日內批覆,逾期不批覆的視為同意。
因突發原因導致自動線上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排污單位必須在故障發生2小時內報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並在故障發生48小時內修復;無法在規定時限內修復設備的,應立即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並同時按非自動監測的要求進行排污監測,並書面報告停運原因和設施情況。
第十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停運或者閒置二個月後重新啟動、重新安裝、改動,或者主要部件維修、更換的,排污單位必須重新進行校驗,並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 經驗收和定期校驗合格的自動線上監測設備輸出的有關監測數據,可以作為排污申報、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不得對監測數據進行任何修改或報送虛假數據。因線上監測監控系統故障造成數據缺損的,排污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上報手工監測數據。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的監督檢查,並將其納入對排污單位的日常檢查工作之中,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排污單位污染物線上監測儀器的選用、安裝和使用進行指導;
(二)組織對自動監測設備正式使用前的驗收;
(三)對自動監測設備與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運行、監測監控數據和圖像的實時傳送等情況進行檢查;
(四)受理排污情況報告並核定排污監測數據(包括總量監測數據),對污染物線上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實施監督檢查;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閒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閒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閒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應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線上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範、技術標準、線上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商及用戶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並有權對閒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檔案(慶環發〔2007〕28號)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