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大慶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9日
大慶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查報批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及《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市區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以下簡稱宅基地)申請、審查、報批和土地登記發證。
第三條 宅基地建設必須符合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必須經區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農用地的,應當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條 宅基地建設項目必須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建設,報請鄉(鎮)政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
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宅基地建設。
凡村內空閒宅基地和空閒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擴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第六條 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修訂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中應明確住宅、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的布局、用地規模、發展方向和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等。
第七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250平方米。
第八條 農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村村民;
(二)未申請和使用過宅基地;
(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請的條件。
第九條 農民申請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或戶口證明;
(二)戶主身份證明;
(三)《農民建住宅用地申請審批表》;
(四)村委會意見及公示材料;
(五)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