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釋義
大型物件運輸是指從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貨物的運輸服務工作:(一)貨物外型尺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
(二)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
分類
按貨物規格分類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裝和支承架)分成四級:
(一) 一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於14米(含14米)小於20米;
2.寬度大於3.5米(含3.5米)小於4.5米;
3.高度大於3米(含3米)小於3.8米;
4.重量大於20噸(含20噸)小於100噸。
(二) 二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於20米(含20米)小於30米;
2.寬度大於4.5米(含4.5米)小於5.5米;
3.高度大於3.8米(含3.8米)小於4.4米;
4.重量大於100噸(含100噸)小於200噸。
(三) 三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於30米(含30米)小於40米;
2.寬度大於5.5米(含5.5米)小於6米;
3.高度大於4.4米(含4.4米)小於5米;
4.重量大於200噸(含200噸)小於300噸。
(四) 四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在40米及以上;
2.寬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噸及以上。
大型物件的級別,按其長、寬、高及重量四個條件中級別最高的確定。
按貨物類型分類
1、電力類大件設備
包括:大型火力發電設備中的發電機定子、轉子、鍋爐汽包、水冷壁、除氧水箱、高低壓加熱器、大板梁等;大型水力發電設備中的轉輪、上下機架、轉子、定子、主軸、座環、導水機構、閘門啟閉機等;大型風力發電設備中的筒體、機艙、葉片等;大型核能發電設備中的發電機轉子、定子以及主變壓器、廠用變、聯絡變、電抗器等。
2、化工類大件設備
包括大型化工廠中的主要設備,如各種容器(槽、罐、釜等)、普通窯、塔器、反應器、換熱器、普通乾燥器、蒸發器,反應爐、分離設備以及離子交換設備等 。
3、其他類大件設備
包括:飛機、橋樑板、捷運、大型房屋、行車梁等
資質要求
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按其設備、人員等條件,分為四類:
一類 能承運一級大型物件;
二類 能承運一、二級大型物件;
三類 能承運一、二、三級大型物件;
四類 能承運一、二、三、四級大型物件。
申請條件
一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條件:
1.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20噸以上1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台掛車),並有相應的配套附屬檔案。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坡度。
2.技術人員: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 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須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兩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3.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工人的等級不低於初級。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4.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定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5.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戶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安全情況和貨主反映。
二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條件:
1.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100噸及以上2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台掛車、長貨掛車、其他變型掛車),並有相應的配套附屬檔案。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道路坡度。
2.技術人員:設有分管技術的副經理;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
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須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四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3.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的中級工人不少於1人。
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4.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定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5.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戶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安全情況和貨主反映。
三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條件:
1.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200噸及以上3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台掛車、長貨掛車、3縱列或4縱列掛車、其他變型掛車),並有相應的配套附屬檔案。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道路坡度。
2.技術人員:設有分管技術的副經理;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
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須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六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3.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的高級工人不少於1人。
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4.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定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5.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戶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安全情況和貨主反映。
四類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條件:
1.車輛裝備:具有裝載整體大型物件實際能力在300噸及以上的超重型車組,包括牽引車和掛車(半掛車、凹式低平台掛車、長貨掛車、3縱列或4縱列掛車、其他變型掛車),並有相應的配套附屬檔案。車組技術狀況良好,在重載條件下能順利通過8%的道路坡度。
2.技術人員:設有分管技術的副經理或總工程師;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汽車運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
主管技術的車隊長須有從事大型物件運輸十年以上的實際經驗。
3.技術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超重型汽車列車駕駛員、超重型汽車列車掛車工、公路運輸起重工,其中各類工種的高級工人不少於1人。凡尚未按《等級標準》考核的地區,可根據《等級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應知、應會、工作實例等考核。
4.技術、安全規章:具有上級或本單位制定印發的車組和起重裝卸機工具的使用技術、操作規定、質量保證制度等規章。
5.歷史記錄:已開業業戶應提供以往運過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數、安全情況和貨主反映。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大型物件運輸經營項目的業戶,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審批許可權,自接到業戶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天之內給予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答覆。
審批許可權: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一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的開業審批;二、三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四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市級交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經審核符合《道路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類別劃分條件》的,由批准單位發給註明道路大型物件(級別)和限定噸位的《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須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設備情況、人員技術力量進行審查,經審查批准,方可進行作業。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
《DLT 1071-2007 電力大件運輸規範》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