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倫理

生態倫理學的一個派別,是1933年美國哲學家利奧波德首創的。 他主張把倫理學領域擴大到人與自然的關係方面,他的“大地倫理學”認為,需要改變兩個決定性的概念和規範:①倫理學正當行為的概念必須擴大到包括對自然界本身的關心,“一件事情當它趨向於保護該生物群落的完整、穩定和美麗時,它是正確的;否則就是錯誤的”;②道德上的權利概念應當擴大到自然界的實體和過程,“應該確認它們(植物、動物、水和土壤)在一種自然狀態中持續存在的權利”。 因此,他反對以人類為中心的倫理觀點,因為人類在自然界的地位,不是一個征服者的角色,而是作為自然界共同體中一個好公民的角色。

生態倫理學的一個派別,是1933年美國哲學家利奧波德首創的。他主張把倫理學領域擴大到人與自然的關係方面,他的“大地倫理學”認為,需要改變兩個決定性的概念和規範:①倫理學正當行為的概念必須擴大到包括對自然界本身的關心,“一件事情當它趨向於保護該生物群落的完整、穩定和美麗時,它是正確的;否則就是錯誤的”;②道德上的權利概念應當擴大到自然界的實體和過程,“應該確認它們(植物、動物、水和土壤)在一種自然狀態中持續存在的權利”。因此,他反對以人類為中心的倫理觀點,因為人類在自然界的地位,不是一個征服者的角色,而是作為自然界共同體中一個好公民的角色。人要把良心和義務擴大到關心和保護自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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