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997年8月22日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雲岡石窟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雲岡石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是雲岡石窟保護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雲岡石窟文物保護和管理機構,應當接受國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並根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具體實施對雲岡石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煤炭、地質礦產、林業、公安、工商、建設、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雲岡石窟所在地區、鎮政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雲岡石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部隊、學校、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雲岡石窟的義務。
凡進入雲岡石窟參觀遊覽或進行其他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雲岡石窟保護、維修經費和資金的來源:
(一)國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劃撥的專項經費;
(二)市級財政預算;
(三)國內外團體和個人募集、贊助的雲岡石窟保護和維修獎金;
(四)其他。
第五條 雲岡石窟保護、維修經費和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及文物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根據云岡石窟保護需要,雲岡石窟保護範圍分為絕對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地下安全線。
雲岡石窟絕對保護區是指雲岡石窟保護性圍牆以內的範圍及雲岡石窟前以清代戲台為中心的廣場。
雲岡石窟重點區是指:以雲岡石窟崖上明代城堡東北角為基點,向東最遠點七百八十米,向南最遠點六百七十五米,順十里河岸東西延伸,向西最遠點四百八十米,順十里河岸南北延伸,向北最遠點四百三十五米的不規則區域。
雲岡石窟地下安全線是指:以雲岡石窟崖上明代城堡東北角為基點,向東一千二百三十米,向南九百米,向西九百六十米,向北六百六十米,依此基線各向外取七十度塌陷角一直向下延伸構成的範圍。
第七條 根據云岡石窟的保護需要,雲岡石窟建設控制地帶由建設控制區和環境控制區組成。
雲岡石窟建設控制區是指:以雲岡石窟崖上明代城堡東北角為基點,向東一千一百二十米,向南七百九十五米,向西八百五十米,向北五百五十米所構成的範圍。雲岡石窟環境控制區是指:以雲岡石窟建設控制區的四至分別向外延伸,向東最遠點六百米,向南最遠點九百米,向西最遠點三百五十米,向北最遠點九百米所構成的不規劃區域。
第八條 雲岡石窟的保護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九條 《雲岡石窟規劃》是國家制定的雲岡石窟保護和發展的依據和大綱,市人民政府及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雲岡石窟規劃》的實施。
第十條 雲岡石窟絕對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內不得建造與雲岡石窟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已存在的,應當依照文物法律法規和《雲岡石窟規劃》,限期拆除、遷出或改造。
因特殊需要在雲岡石窟絕對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內建設與雲岡石窟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逐級上報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雲岡石窟絕對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內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採用以下標準:
坡頂建築高度小於九米;
平頂建築高度小於七米;
建築密度小於百分之四十;
建築容積率小於零點八;
綠地率大於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條 除消防和其他特殊情況外,未經雲岡石窟保護和管理機構同意,各種機動車輛不得駛入雲岡石窟保護性圍牆以內。
雲岡石窟保護性圍牆以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翻拓雲岡石窟雕刻品;
(二)在文物、景物上塗寫、刻畫、張貼和攀登、污損文物、景物;
(三)隨地吐談、便溺、亂扔雜物;
(四)傾倒垃圾和污水;
(五)燃燒樹葉、荒草、垃圾;
(六)捕獵野生動物和放牧;
(七)在指定地點以外吸菸、野炊;
(八)翻越和損壞圍牆;
(九)其他有損景物、有礙景觀的行為。
第十三條 雲岡石窟重點保護區四至界線設定雲岡石窟保護界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保護界碑。
第十四條 雲岡石窟重點保護區界線向外一千五百米內,不得存放任何爆炸物。
第十五條 雲岡石窟地下安全線內,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
第十六條 雲岡石窟地下安全線的監測工作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監測情況,並抄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雲岡石窟建設控制區內禁止建設工礦企業。新增居民點及其他服務性建築,必須與雲岡石窟的環境氣氛相協調,設計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上報批准。
對影響雲岡石窟景觀的現有居民點、工礦企業應逐步改建或遷出。
第十八條 雲岡石窟建設控制區的自然地形地貌應予保護。
禁止在雲岡石窟建設控制區內開山爆破、采土採石和進行其他破壞自然地貌的活動。
第十九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雲岡石窟環境控制區的綠化工作。
第二十條 在雲岡石窟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超標準排放廢氣、廢水、廢渣或進行其他污染環境的活動。
建設控制區內的公路,禁止未加蓋苫布或不採取其他防污染措施的運煤車輛和拉運其他污染物的車輛通行。
第二十一條 拍攝電影、電視劇(片)、錄像或專業攝影需拍攝雲岡石窟外景的,應當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並出示所屬單位的介紹信或個人職業證件,在雲岡石窟文物保護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拍攝雲岡石窟內景的,應當持有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文物拍攝計畫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出示所屬單位的介紹信或個人職業證件,並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在雲岡石窟文物保護管理人員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非文物單位和個人,臨摹和測繪雲岡石窟藝術品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在雲岡石窟文物保護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雲岡石窟保護維修或科研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取得突出成績的;
(二)在雲岡石窟保護、管理、安全消防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長期從事雲岡石窟保護和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推進《雲岡石窟規劃》實施,並取得實質性進展的;
(五)為治理雲岡石窟環境污染取得明顯成績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雲岡石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違法建設的,市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責令停工和拆除違章建築,並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破壞雲岡石窟保護界碑的,由公安部門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賠償損失,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分別處以二萬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公安部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分別處以二萬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市地質礦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採礦許可證,並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安部門或公安部門根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責令停工,並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分別處以二萬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分別處以二萬元以下和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在雲岡石窟建設控制地帶以內堆放垃圾,超標準排放廢氣、廢水、廢渣或進行其他污染活動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有關部門或個人,限期治理,並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由其主管部門給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門或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執行雲岡石窟保護和管理公務的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