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烯魚油製品

多烯魚油製品

《多烯魚油製品(SC/T 3503-2000)》安全衛生指標按照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的規定。淨含量偏差在GB 16740-1997規定的基礎上做了加嚴要求。《多烯魚油製品(SC/T 3503-2000)》由農業部漁業局提出。《多烯魚油製品(SC/T 3503-2000)》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歸口。

內容簡介

《多烯魚油製品(SC/T 3503-2000)》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著作權頁:

6檢驗規則

6.1批的組成

膠囊在灌裝(壓丸前)使用時,同一台混合設備生產的一次混合量為一個批號,乳液以混合後質量均一的一次混合量為一個批號。監督抽查應在生產者成品庫或銷售者的貨架上抽取樣品。

6.2抽樣

6.2.1按隨機方式抽取兩個包裝箱,再在其中分別抽取膠丸不少於200粒(每粒淨含量>0.2 g)或300粒(每粒淨含量<0.2 g),但瓶裝的不少於2瓶,鋁塑板裝的不少於5板,乳劑不少於200 mL。

生產者應按上述要求同時抽取一份留存於陰涼乾燥的留樣室。監督抽查時另有要求的按抽查細則抽取留樣。

6.2.2抽樣應作記錄,記錄的必要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批號、生產日期、抽樣地點、環境條件。

6.3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3.1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必須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執行,檢驗項目由生產單位確定,應選擇能快速、準確反映產品質量的主要技術指標,檢驗合格簽發檢驗合格證,產品憑檢驗合格證人庫或出廠。

6.3.2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

a)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b)原料變化或改變主要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大差異時。

6.4結果判定

6.4.1感官檢驗有異味或分層、發霉判為不合格,酸價、碘價、過氧化值及衛生指標有一項檢驗不合格應判不合格,淨含量的每批平均淨含量不得低於標示量;EPA和DHA各自的含量及DHA和EPA總含量的檢驗結果應符合規定(標示)含量,但EPA最高含量不得高於標示量的1.2倍,DHA最高含量不得高於標示量的1.5倍。

6.4.2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時,允許加倍抽樣將此項指標復驗一次,按復驗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

6.4.3檢驗結果中有二項及二項以上指標不合格時,則判本批產品不合格。

6.4.4衛生指標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本批產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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