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輪代理的概述
x為經濟而有實效。
我國的國際船舶代理工作,原來是由交通部設定的專營機構一中國外輪代理公司辦理。該公司成立於1953年1月1日。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國際貿易運輸快速發展,為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1985年4月中國外運總公司系統正式成立“中國船務代理公司”。到1987年底在全國33個港15建立了分支機構。
加入WTO後,國務院出台了《國際海運管理條例》,其中對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條件和業務範圍作出了規定。同時加快了國際船代對內開放的步伐。新設立了50多家船代公司,另有30多家船代由二類升為一類。境內的船代公司目前已達80多家,競爭比以往更為激烈。
外輪代理的形式
外輪代理分航次代理、長期代理、第二委託方代理和監護代理四種形式。
航次代理:指委託人的委託和代理人的接受均以每船一次為限,即逐船逐次辦理委託手續。
長期代理:一般是指船方和代理人之間簽訂有長期(1—5年或更長時間)代理協定。
第二委託方代理:委託方一般是指提出委託,並負責支付港口費用的一方。除委託方之外,對於同一艘船舶要求代為辦理業務的第三者,稱為第二委託方。
監護代理:委託方委託一方為其代理後,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另外再委託一方代理人對第一代理人的代理業務行為進行監督。
外輪代理業務範圍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託,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辦理船舶進出口手續,聯繫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 代理提單、運輸契約,代辦接受訂艙業務; 辦理船舶、貨櫃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 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貨櫃的託運和中轉; 代收運費,代辦結算; 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 其他相關業務。 2.下列船舶由交通部指定船代公司辦理代理業務:
外國的軍事艦船; 實習船、科學考察船; 旅客運輸船(含旅遊船)、私人遊艇; 工程船及其輔助船; 其它應該指定代理的船舶。
外輪代理的條件
從事外輪代理資質條件
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外輪代理業務實務
建立船舶代理關係
備用金的索匯和結算
備用金是作為支付船舶在港期間所發生的委辦事務和業務往來的一切費用的預付款項(包括船員的借支等)。一般情況下,代理人均堅持不為委託人墊付任何款項的原則。預付備用金是構成建立代理關係的必要條件之一。
1.備用金的索匯
備用金的索匯數額是一個估算值,索匯項目基本上可分為三大類:
船舶費用:引水費、拖輪費、噸稅、移泊費、船舶檢驗費、海事簽證費、港務費、衡量監裝驗艙驗貨費、物品供應費、墊艙物料費、掃艙洗艙費、燃料費、船舶代理費、淡水費、修理費、延期速遣費、港雜費。 貨物費用:裝卸費、貨物代理費、理貨費、貨物熏蒸費等。 船員費用:船長借支、船員就醫遣返費等。 雜費:郵電費、手續費、雜費。 索匯採取電傳或電報索匯。
2.備用金的使用
發現可能超支時,及時提出增匯。 隨時掌握船舶在港作業的進度和噸稅執照使用期限,發生數額較大的費用時及時索補。 費用專款專用,逐船逐航次確定項目使用限額。 委託方未按索匯金額如數匯寄備用金時,開支以保證港口費用、噸稅和代理費用開支為原則。
3.備用金的結算
船舶離港後,代理人一個月內做出航次結賬單,連同應附的單據同委託方結算。 長期代理關係下,結算的原則是“一船一結”,餘額採取結存的方式。 航次租船關係下,結算的原則是“一船一結、一港一結”,有餘額時採取退匯的辦法。
船舶進出港手續
I.船舶進港手續
有關檢疫的手續,如檢疫、滅鼠、預防接種、動植物檢疫等。 海關法規規定的船舶進港需辦理的手續:填報、繳驗和提交有關的單證;繳納船舶噸稅手續;申請準予裝卸貨物的手續;添裝船用物品的書面申請等。 邊防機關和港口當局對進港船舶要求辦理的手續:入港申請;指定錨地申請;使用繫船設備的申請;繳納港務費等。 2.船舶出港手續
向海關、海上安全部門和港13主管當局提出的出港申請,繳納噸稅的收據或免交噸稅的證明,船長簽字後的出IZl貨物艙單。
船舶現場管理
船舶現場管理,是代理人為完成船舶所有人或承運人委託辦的各項業務順利進行而從事的業務工作。主要業務:掌握現場業務工作的全面情況,指揮現場業務工作的進行,協調現場各項工作的船務調度工作。分派專人登船,在現場處理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各種業務工作的現場代理業務。
1.船舶調度工作
分船舶抵港前,船舶到港後,船舶離港後的調度工作。
2、現場代理業務
現場代理業務是指從船舶在港期間,在代理人的船務調度部門的安排和指揮下,為完成委託人委辦的事項,在船舶現場從事的代理業務工作。主要內容為:船舶港前和聯檢前的工作,艦艇在港期間的工作,船舶離港前的工作,離港後的工作。舶在港期間的工作,船舶離港前的工作,離港後的工作。
相關檔案的製作與處理
代理人代辦的租船運輸相關業務中,還有遞接船舶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繕制裝卸時間事實記錄和裝卸時間表、結算速遣費或滯期費,以及代理定期租船的交、還船工作等。
定期租船方式下的船舶代理業務
1.交、還船代理業務
承租人或船舶所有人委託代辦交、還船工作,必須書面委託,並於船舶抵港前向代理人提供租船契約。交、還船時,必須遵守租船契約的約定。船舶如果提前或超過 “解除租約日期”抵達,要由承租人決定是否提前或逾期辦理接船,並通知代理。按租約規定需船舶檢驗,代理人安排檢驗,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如果船長因不掌握租約條款而不同意簽署接船、交船證書時,一般可簽署事實記錄,作為船舶方、承租方辦理接船的原始根據。如租期中退船,必須在船舶所有人、承租人雙方同意下,代理人才接受委託辦理退船、還船手續。如延續租約時,需同時辦理還船、交船手續。
2.停租、復租業務代理工作
船舶在租期內,由於船方原因,嚴重影響裝卸作業或船舶已不能繼續營運,承租人要求輸停租手續,並簽署停租證書或製作事實記錄。
停租原因消除後,或船舶因故繞航後,返回原處或租約規定地點,或雙方約定地點後,即可辦理復租。
船舶航行中發生停租後又復租,在船舶到港後,代理人代替委託人辦理停租/復租手續,簽署起/停租證書或事實記錄。停租/復租時的油、水存量由船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