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教招聘

外教招聘,即招聘外籍教師。隨著改革開放後我國經濟實力的提升和國力的增長,中國的外語教育有了很大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學校開始使用外籍教師進行外語教學,因此,外教招聘成了這些學校外事部門或者外事負責人每年要負責的任務之一。

解釋

一般來講,我國教育領域外教招聘多指英語外教的招聘,也有部分學校招聘法語外教,德語外教,韓語外教,日語外教,俄語外教,阿拉伯語外教,西班牙語外教等小語種外教。

外教招聘學校資質要求

在我國,對外教招聘學校有資質要求,只有獲得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的聘請外教資質證書的學校,才可以聘請外教。具有外教聘請資質的學校才可以給外教辦理工作簽證和外國專家證,合法使用外教。

聘請程式

我國國內各單位要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必須具備經所在地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檢查通過,並經國家外國專家管理局批准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資格”。申辦外國文教專家資格的程式如下:

1、由申請單位向其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會同公安、政府外事主管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到單位進行實地檢查。

檢查的主要內容有:1)單位涉外管理制度;2)為外專提供的生活實施是否符合標準;3)有沒有專職管理隊伍;4)有沒有安全組織等;

3、通過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後,向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省屬院校直接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查);

4、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分兩次會同省外辦、省公安、省安全部門對當年度申報單位進行複查,複查通過後報國家外國專家管理予以批准;

5、國家外專局正式予以批覆。申報單位正式獲得聘請外國文教專家的資格。

各單位每年還要接受年檢。

具聘請外專資格的單位方可自行聘請外國文教專家,聘請程式如下:

1、聘請單位自主與外籍求職人員談定聘請條件,簽訂聘請契約,專文報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省管院校直接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需為外教提供的條件一般為:

1)國家對外教的工資規定的最低標準為每月2200元/人,上不封頂;

2)一年契約期的提供往返國際旅費或規定最高限額(一般定為7000至8000元),半年期的提供單程機票;

3)免費提供住房,一般要求:有單獨臥室、起居室、廁所與浴室,設彩電、冷暖空調、可上網電話、冰櫃、洗衣機及必要的家具等;

4)另外給予一定的電話費、水電費補貼或全額承擔;

5)每年給予2200元的旅遊補貼;

6)一般按本單位中國職工的的標準給予醫療補貼;

7)享受帶薪假期;7)到最近的國際機場接送;

8)教學時數一般在12到16小時/周;

2、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批覆並出具邀請信與專家確認件(有些省份需到省外辦申辦這兩份檔案);

3、寄遞邀請信與專家確認件給外教;

4、外教赴我國駐其所在使領館申辦工作簽證。即:Z簽證或講學簽證,即:F簽證;

5、外教確定來華日期,預訂機票,通知聘請單位接機;

6、外教到校。

另外,因許多聘請單位聘請時間緊急,國內不少省、市可以同意各單位讓外教先申辦旅行簽證來華,入境後在一個月內由聘請單位代為更改簽證字頭。

必備手續

1、在來單位後的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辦好外國人住宿登記手續,否則將受到公安部門的處罰;

2、在一個月內率外教到政府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書;

3、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省外辦申領外國專家證;

4、經所在地公安部門向具簽證頒發資格的公安部門申辦外國人居留證。至此,外教可以安心在聘請單位任教了。聘請單位還必須做好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8、衛生健康檢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必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除領航員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交通工具,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

來自國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國境內非口岸地點的時候,除緊急情況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船舶、航空器,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

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1)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

(2)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

當事人對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給予的罰款決定不服,可以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預期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契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對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聘用外因文教專家的契約。外國專教專家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員。 通過政府間、友好城市、校際交流和民間組織等有關派遣外國文教專家的協定,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訂立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契約,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訂立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契約,應依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契約的訂立

第五條 當事人雙方就契約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定並簽字,即為契約成立。通過信函達成協定的,簽訂確認書後,方為契約成立。 契約應具備以下條款:

1 契約當事人的姓名、國籍;

2 契約簽訂的日期、地點;

3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4 契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5 薪金數額、支付方式和其他費用;

6 違反契約的責任;

7 契約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8 契約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七條 契約訂明的附屬檔案是契約的組成部分、與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當事人訂立契約,應參照國家外國專家局制訂的聘用外國文教專家標準契約,簽訂適合雙方實際情況的聘用契約,並協商訂立具體條款。

第九條 當事人應在契約中約定擔保,其方式及擔保金額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契約:

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契約。

2 採取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的契約。

第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對契約無效負有責任的,應對另一方因契約無效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契約期滿,契約即告終止。如當事人雙方同意繼續契約,應重新簽訂契約。

第十三條 如當事人認為必要,可到中國公證機關對聘用契約依法進行公證,也可向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地方外國文教專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對契約進行鑑證。

第三章 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契約的履行和違反契約的責任

第十四條 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履行契約約定的誘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

第十五條 如當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契約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契約,但須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另一方提供有履行契約的充分證據時,契約應繼續履行。如當事人一方所掌握另一方不能履行契約的證不確切而中止履行契約的,應負違反契約的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或履行契約不符契約定條件,即違反契約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尚不能完全彌補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契約,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違反契約所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有權索賠。

第十八條 如當事人雙方均違反契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契約而受到損失時,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其費用合理的部分由對方賠償;如能夠採取措施而未及時採取措施致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損失部分要求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契約的部分或部分義務的,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以減輕損失,並應在十五天內出具證明。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契約的部分或全部義務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如期履行契約的,在事件後果影響持續期內,可免除其遲延履約的責任。

注意事項

1.書面形式

聘用契約須以書面形式確定,任何口頭協定都將視為無效

2.簽訂契約

契約簽署時間應在外教來華前,已在華的應在入職之前;

出於綜合考慮,我們建議如果受聘外教在國外,應在受聘外教來華前簽訂正式契約。

如果受聘外教在我國境內, 應該在受聘外教到職前簽訂正式契約。

3.簽訂人

簽署人應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所授權的人。被授權者應有授權書,其他人簽字的契約均視為無效契約。

4.契約期限

契約期以一年為宜,但連續在華契約期總計不宜超過五年。

5.契約更改

當事一方要求修改原契約,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以文字形式確認修改或增刪的內容,未達成一致意見以前,應仍按原契約條款執行,直至契約期結束。

契約範本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聘請_______________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_(譯名)女士(先生)為_________________。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自願簽定本契約保證認真履行契約中約定的各項義務。
二、 契約期自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止。
三、 受聘方的工作任務(另附屬檔案):
四、 受聘方的月薪為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 元,其中_______%可按月兌換外匯。
五、聘方的義務:
1、向受聘方介紹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聘方有關工作制度以及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
2、對受聘方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的條件和居住的條件。
4、配備合作共事人員。
5、按時支付受聘方的報酬。
六、受聘方的義務:
1、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干預中國的內部事務。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未經聘方同意,不得兼任與聘方無關的其他勞務。
3、按期完成工作任務, 保證工作質量。
4、尊重中國的宗教政策。不從事與專家身份不符的活動。
5、尊重中國人民的道德規範和風俗習慣。
七、契約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雙方應信守契約,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契約。
2、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解除和終止契約。在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仍應當嚴格履行契約。
3、聘方在下述條件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契約:
(1)受聘方不履行契約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條件,經聘方指出後,仍不改正的;
(2)根據醫生的診斷,受聘方在病假連續30天后不能恢復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契約:
(1)聘方未按契約約定提供受聘方的工作條件;
(2)聘方未按時支付受聘方報酬。
八、違約金: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條件,即違反契約時,應向另一方支付500~2000美元(或相當數額的人民幣)的違約金。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契約,需出具有關機構證明,經聘方同意後,離華的費用自理;受聘方若無故解除契約,除離華費用自理外,還應當向聘方支付違約金。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契約,經受聘方同意後,離華的費用聘方負擔;聘方若無故解除契約,除負擔受聘方離華費用外,還應當向受聘方支付違約金。
九、本契約附屬檔案為契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契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契約期滿即自行失效。當事人一方要求籤定新契約,必須在本契約期滿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簽定新契約。
受聘方契約期滿後,在華逗留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
十一、仲裁
當事人雙方發生契約糾紛時,儘可能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若協商、調解無效,可向國家外國專家局設立的外國文教專家事務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本契約於???????年?????月?????日在???
(地點)簽定,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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