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前一年為虧損或者處於稅法規定免稅年度的,其設備購買前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以零為基數,計算其新增企業所得稅。 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應在購置國產設備後兩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申請報告。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2000年5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90號發布)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規範和加強審核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按核實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第三條 通知所稱設備是指符合通知規定範圍、並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生產經營性(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條 通知所稱國產設備必須是1999年7月1日以後、且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作為註冊資本投資的設備。
第五條 通知所稱國產設備投資是指購買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設備購置時間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形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第六條 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第七條 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應按通知規定的限額和期限內抵免。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前一年為虧損或者處於稅法規定免稅年度的,其設備購買前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以零為基數,計算其新增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以前年度為累計虧損的,購買設備的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稅法規定,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後,確定投資抵免。企業購買設備的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處於稅法規定免稅年度的,其該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首先按照稅法規定給予免稅,其設備投資抵免額可延續下一年度進行抵免,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通知規定的年限。
第九條 稅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額,屬於設備購買以前年度的,計入該所屬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基數;屬於設備購買當年或以後年度的,不得作為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稅額。
第十條 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應在購置國產設備後兩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申請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應逐級上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應在一個月內作出審核批准,同時,應將批准檔案抄送企業。
納稅人遞交申請報告時,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式樣見附表1);(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四)外經貿部門項目批准書複印件;
(五)企業契約複印件;
(六)國產設備供貨契約及發票複印件;
(七)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複印件;
(八)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會計決算報表時,應在納稅申報表備註欄中註明本年度申請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同時附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匯總審核表》(式樣見附表2)、購置設備的發票(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式樣見附表3)。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報送的有關報表、資料後,要認真審核企業填報的項目和數額,並據以辦理企業所得稅投資抵免及彙算清繳。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分戶建立抵免檔案和台賬,專檔歸集、保管有關檔案、資料,詳細記錄應抵免的投資額、已抵免的投資額、未抵免的投資額。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設立的各分支機構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統一在總機構所在地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間購置符合抵免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國產設備投資,應於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各級稅務機關應按上述規定審核批准後,於2000年9月底前辦理完投資抵免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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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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