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赦免權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臨時使節還是常駐使節,除享有禮節上與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應的尊榮外,還享有其他外國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這種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統稱為外交特權。在國際法檔案和教科書中,“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都在使用。從嚴格意義上說,“外交特權”包含了“外交豁免權”,因為“外交豁免權”是“外交特權”的具體內容。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由於外交代表是外國主權國家的代表,其地位應被視作與外國的地位相當。

根據“平等國家之間無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管轄豁免權。這種權利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和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該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在民事行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說財產繼承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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