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的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審計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已頒布檔案的執行;制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開發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各鄉鎮(街道、開發區)人民政府財政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政府部門、鄉鎮(街道、開發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4個職能股室。(一)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財務、機要、檔案、信訪、宣傳、統計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機關的計畫生育、黨建、精神文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負責全縣審計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核和報批;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送達縣審計局結論性法律文書;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建議、執行審計決定;辦理審計移送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行政事業金融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機關(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縣屬專門從事長期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活動的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組織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組織審計鄉鎮(街道、開發區)人民政府財政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負責審計縣級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開發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金。
(三)經貿企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投資基建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重點建設項目、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縣級相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縣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其規格為副科級事業單位,編配主任、副主任各1職。
縣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所屬鄉鎮(街道、開發區)、縣直機關、事業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和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