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4年5月10日上午,夏文金(男,38歲,戶籍地為普洱市江城縣康平鄉兩棵樹村大爛壩七組,生前住普洱市思茅區思茅鎮曼窩社出租房)在普洱市思茅區人民醫院住院部盜竊他人行李箱(案值人民幣400元)。思茅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夏文金處以行政拘留八日的治安處罰。因夏文金拒不提供家屬的聯繫方式,公安機關未能將夏文金被拘留的原因和拘留地點通知其家屬。
5月10日19時許,辦案民警將夏文金送至思茅區拘留所執行拘留。在執行拘留期間,夏文金出現經常性手抖,還時常自言自語,行為表現異常。
5月13日20時許,夏文金突然無故撲向同拘室人員郭某座並用手掐住其脖子,同拘室其他人員將夏文金拉開並按倒在床上。監管人員聞訊及時趕到現場進行控制,夏文金拒不配合併與監管人員發生了肢體衝突,監管人員遂用繩子將其雙臂、雙手綁住後帶離拘留區。鑒於夏文金行為異常,思茅區拘留所經報請思茅公安分局領導批准後,決定對夏文金停止執行拘留,隨後便通知原辦案單位城北派出所到拘留所帶人。
5月13日23時許,辦案民警到拘留所將夏文金帶至城北派出所後,夏文金仍然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對民警的詢問閉口不答,且有手腳發抖現象,行為表現異常,辦案民警遂將夏文金送至思茅區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思茅區人民醫院醫生通過體表初步檢查診斷:夏文金眼睛部位、臉上、雙前臂有淤青,前胸有擦傷。為進一步查明情況,醫生對夏文金做了血糖、心電圖、CT等一系列檢查,夏文金心電圖正常、腦實質內未見明顯出血或挫傷。診斷為:“1.心因性反應?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在醫院做完相關檢查後,因夏文金仍然拒絕提供其家屬聯繫方式,5月14日2時許民警便將其送回他自己在思茅區思茅鎮曼窩居委會第三小組李某有家出租房的出租屋。因夏文金身上未帶房門鑰匙,民警便將其交予同在一旁租房居住的李某發幫忙照顧。後夏文金把李某髮屋內所剩的半瓶白酒(360mL裝)喝完,獨自走出了李某發的出租屋。
5月14日11時許,有人在思茅區思茅鎮曼窩水庫(該水庫被村民承包後用於養魚)內發現夏文金屍體,並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接報後經法醫對夏文金進行屍表檢驗:夏文金頭部、顏面部、軀幹、四肢皮下有瘀血,表皮有剝脫損傷。
6月18日,在死者家屬見證下,由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刑事技術專家對夏文金屍體進行了解剖檢驗查明:夏文金屍表傷痕經與5月14日凌晨在思茅區人民醫院醫生體檢結論比較,未發現新形成的損傷;屍表損傷程度較輕,未發現顱骨骨折和開放性創傷,也未檢見內臟器官破裂、顱內出血等嚴重的致命傷;氣管內可見透明清亮的泡沫狀冰渣及冰塊(為蓄積於氣管、支氣管內的溺液因屍體長時間冰凍保存而凍結形成)。
各方說法
派出所
城北派出所教導員刀向榮介紹了案情基本情況。刀向榮說,5月5日中午11時15分25秒,一男子報警稱,他在思茅區醫院門口抓到一個小偷,隨即,派出所出警趕往現場,將夏文金抓獲,據夏供述,他在醫院住院部一樓偷盜裝衣服的行李箱,後被帶往派出所調查。5月10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派出所決定對夏文金執行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
刀向榮說,5月13日晚上11時許,派出所接到行拘所電話稱,夏文金行為舉止反常,在晚上8時許掐同監室其他人脖子、毆打他人。辦案部門向上級領導反映後,認為夏文金不適合在行拘所關押,應停止執行關押,並在當晚將夏帶往醫院體檢,體檢顯示夏文金正常,於次日凌晨釋放,將其送回出租屋,交付給一個叫李新發的朋友。
刀向榮補充道,當晚送回家的夏文金沒有任何異常,後來聽李新發說,當晚他們喝酒喝到凌晨4時後夏文金獨自出門。
守漁人
家屬向警方質問傷痕時,刑警隊技術室主任鄭增福答覆“被魚兒吃的”。
但看守魚塘的陳得生並不這么認為,“這完全是個笑話,魚兒還小,怎么可能,再說我們養的魚兒又不吃人。”
刑警隊
鄭增福說,在打撈後看不出來傷痕如何形成,經法醫對其屍檢,發現鼻樑擦傷、嘴是裂傷、雙手皮膚青紫、雙膝擦傷。這是因為夏在行拘期間對同監室的人掐脖子,被勸架時受傷,嘴是反抗時撞牆所致,這些都不是致命的。
鄭增福認為,面部皮膚薄軟處的眼皮、嘴唇系被魚兒吃了,死者系溺水死亡,“還有釋放當晚在醫院的體檢報告也證明,死者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但神志清楚,顱內無明顯出血,身體完好。”
醫生
5月25日,李昌秀一家曾請了照相的人,來到殯儀館,偷拍了夏的遺體,當照片呈現給5月14日凌晨給夏文金做體檢的醫生時,該醫生驚訝道:“當時不是這個樣子,怎么會變成這個樣子,沒嚴重到這種程度。”
從夏文金體檢的醫院了解到,5月14日凌晨0時,城北派出所的兩名民警帶著夏文金到醫院檢查,夏當時四肢抖動、沒有力氣、無法站穩,民警用輪椅推著、攙扶著夏文金,在檢查時發現夏文金手指、四肢臉部、胸部青紫,皮膚破損,“這是心因性原因。”但CT、心電圖、血壓均正常,“他聲音很低,問哪裡疼,他用手指著頭”。凌晨1時40分,民警用輪椅推著夏走出了醫院。
朋友
令家屬質疑的除了死者身上的傷痕外,還有“李新發”這個人,在警方口述中,他們將夏文金交給了一個叫李新發的朋友,而且李新發還說夏文金陪他喝酒後,凌晨4時出了門。
但是5月15日,李新發突然從租住的地方帶著東西搬走了,杳無音訊,而14日時,李新發還在租房處。
房東
據房東張家彬稱,事發後警察尋找李新發的身份證複印件時叫她過去錄口供。她介紹稱,4月12日,李新發搬來,當時並沒有索要他的身份證複印件和電話號碼。後來其他住戶反映,李新發經常半夜不睡覺開大音樂的聲音,鄰居們意見頗大,事發後她讓李新發搬走,“我不要房租了,讓他走。”
家屬
女兒夏鳳巧稱,他父親跟此人不熟,也不可能是朋友,才搬來沒多久,都不怎么認識,“警察說送回家了,我們回家時看到我爸的一包煙和打火機還是在床上就那樣放著,所以不可能回家。”
檢察官
事發後,普洱市思茅區檢察院也已介入,調查情況跟警方的一致,據段姓檢察官稱,“不存在警方刑逼”。
城北派出所教導員刀向榮還補充說,夏文金是個慣偷,“2013年11月11日,這人也因為盜竊被拘留,當時喊肚子疼,我們也帶去醫院做檢查。”
目前,夏文金的遺體依然停放在殯儀館。警方稱,家屬可以申請提起除公安外的任何一家鑑定機構進行屍檢。
初查結果
普洱市公安局新聞辦6月22日通報稱:初步查明夏文金為生前入水溺水死亡;思茅公安分局對夏文金停止拘留存在處理不當的問題,相關民警已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進一步調查。
通報稱,經省、市相關部門刑事技術專家組鑑定:夏文金為生前入水溺水死亡。
通報稱,思茅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辦理夏文金盜竊案符合法定程式,思茅公安分局決定對夏文金處以行政拘留八日的治安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思茅公安分局對夏文金停止執行拘留以及將其交予李某發照顧,存在處理不當的問題。
針對公安機關存在的問題,現已對思茅公安分局涉事的分管監管工作副局長和思茅區拘留所、思茅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相關民警作出停止執行職務的決定。目前相關人員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