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競爭型保險市場的特點
壟斷競爭型保險市場特點是:產品之間有差別;保險公司數量較多;資本進出比較容易;單個保險公司對保險價格有一定的影響。在這種市場結構中,沒有一家保險公司能控制整個市場。我國壟斷競爭型保險市場結構的構建
我國保險市場結構現狀及原因分析
雖然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發展很快,競爭主體在增加,競爭方式多樣化,外資、民資不斷進入保險市場,由此帶來保險市場的集中度有所下降。但是,我國的保險市場的壟斷程度還很高。2009年,我國人壽保險的前四家公司(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人壽、泰康人壽)的市場份額仍然占到了69% ;財產保險的前四家公司(中國人保、太平洋財險、平安財險、中華聯合財險)的市場份額占到了大約71% 。由此可見我國壽險、財險市場結構為寡頭壟斷Ⅱ型,壟斷程度仍然很高。高壟斷必會帶來低效率,競爭活力不足,從而使保險資源不能得到最佳化配置。我國保險市場如此高的壟斷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一是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歷史短。建國後很長一段時間我國保險業是停滯的,直到1979年底才恢復發展。我國保險市場還處於成長期,歷史短髮展的不成熟,特別是和國外發達的保險市場相比,我國保險市場顯得特別的年輕。而國外的保險市場的初期階段也是高度壟斷的,隨著不斷地發展競爭才漸漸激烈。二是我國保險市場的行政性壁壘高。國家對保險業的發展一直持謹慎的態度,由此設立了很高的進入門檻,對已進入的保險公司實行了保護。三是沒有對中小型保險公司進行正確的引導。中小型保險公司對自身的定位不對,中小型保險公司進入保險市場後大多採取的是追隨和模仿大公司的做法,由於自身實力弱,無法和大公司抗衡,小公司在很短的時間內紛紛破產、倒閉。
在對外開放的條件下,我國保險公司增強自身的競爭力顯得尤為重要。而增強競爭的一個重要的保證則是要建立合理的市場結構。壟斷競爭型市場是我國保險市場的理想選擇。
我國壟斷競爭型保險市場結構的構建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我國保險市場寡頭壟斷特徵明顯。寡頭壟斷直接造成保險市場的競爭不足,效率低下,進而引發一系列的惡性行為和不良後果。為了規範市場行為,提高市場績效,保證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改善市場結構是關鍵。當然,壟斷競爭型保險市場結構的構建需要政府的產業組織政策的支持。(一)建立良好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方面,建立良好的市場準入機制是指在增加保險市場主體的同時要嚴把質量關。市場主體的增多可以增強競爭活力,但是保險市場是一種高風險的市場,盲目追求數量,如果到時候出現大批的保險公司破產、倒閉將會對保險市場帶來很大的負外部性。
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才能實現優勝劣汰,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完善保險法律法規,明確保險公司破產退出的界限。現行《保險法》對保險企業破產退出的界限很不明確,這就使之缺乏可操作性。鼓勵保險破產企業實行兼併、重組。由於保險資源的稀缺性,因此鼓勵保險同業之間實行兼併、收購和重組。通過合理的資源配置,回收和利用保險資源,儘可能的減少破產公司對市場產生的負外部性。
(二)通過上市、併購培育大型保險公司通過上市,保險公司可擴寬籌集渠道、快速籌集優質資本,從而提高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償付能力,以增加保險公司的信譽和抵抗風險的能力。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逐步成熟和市場競爭的進一步加劇,國內保險業出現併購將是不可避免的。當務之急是:健全完善我國保險業併購的法律保障體系,制定科學合理的我國保險業併購的中長期規劃,規範保險併購中的行為,加強對保險併購的監管,積極推動保險業務趨向全能化,儘快培育保險集團(金融)公司。
(三)鼓勵中小型保險市場走專業化之路
我國大中小型保險公司之間首先應該建立一種補充關係,中小型應充分發揮其專業化特色,走特色道路才是中小型保險公司的生存之道。目前我國中小型保險公司產品結構和業務和大型保險公司的同質性很高,這是保險市場惡性競爭的根源,從而導致保險市場秩序失范。因此,國家應鼓勵、引導中小型保險市場走專業化之路,即根據市場結構調整和細分市場的需要,在市場準入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四)完善監管制度
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在保險市場發生重大的變革的情況下,保險的監管制度也要相應的改善。(1)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加強償付能力監管要建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及時掌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化情況;進一步細化保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修訂,制定保險資金運用比例框架,明確對再保險、風險資本的要求;參照國外先進經驗,建立現代化的保險資料庫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重點對大保險公司進行跟蹤監管。(2)實行混業監管。適應保險市場併購的趨勢,保險監管應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主要表現為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於一體,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3)建立多層次保險監管體系。成熟的保險市場應“健全企業內控、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