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組織和個人在華使用密碼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密碼產品以及含有密碼技術的設備(以下統稱密碼產品)的行為,根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密碼產品的行為適用本辦法。外國駐華使館、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等享有相應特權和豁免權的機構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組織,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成立的組織,包括這些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境外個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本辦法所稱密碼產品,是指採用密碼技術對信息進行加密保護或安全認證的產品,包括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和中國生產的密碼產品。
第四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主管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密碼產品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密碼產品,應當事先填寫《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密碼產品申報登記表》,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密碼產品申報登記表》進行審查並報國家密碼管理局。
國家密碼管理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密碼產品申報登記表》進行審核。準予使用的,發給《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密碼產品準用證》。
《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密碼產品準用證》有效期3年。
第六條 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的密碼產品需要從境外進口的,應當申請辦理《密碼產品進口許可證》。
密碼產品入境時,境外組織或個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提交《密碼產品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此辦理驗放手續。
第七條 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中國生產的密碼產品,應當到中國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單位購買,並出示《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密碼產品準用證》。
第八條 使用密碼產品的境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址)、密碼產品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辦理《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密碼產品準用證》更換手續。
第九條 境外組織或個人終止使用密碼產品的,應當自終止使用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並交回《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密碼產品準用證》。
第十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轉讓其使用的密碼產品。
第十一條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密碼產品,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密碼產品申報登記表》、《境外組織或個人使用密碼產品準用證》、《密碼產品進口許可證》由國家密碼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在內地使用密碼產品的行為,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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