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上市外資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又稱B股,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內外投資者發行並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其面值,以外幣認購、交易和結算的股份。目的是向會計師提供企業真實的資產價值,向境外投資者反映企業的實際資產價值應當對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產)進行評估。中介機構將材料提交證監會,由發行監管部受理;審核後提交發審委;發審委委員無記名表決是否同意;按程式核准,不予核准的做出說明。

發行程式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

包含以下幾方面的步驟:(實施企業改組方案)、(選聘中介機構)、(盡職調查)、(提供法律意見)、(資產評估)、(財務審計)、(設立公司)、(提交發行股票的申請材料)和(審批)。

1.實施企業改組方案。應遵循以下原則:

(1)突出主營業務;

(2)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

(3)保持較高的利潤總額與資產利潤率;

(4)避免出現可能影響境外募股與上市的法律障礙;

(5)明確股份有限公司與各關聯企業的經濟關係。

2.選聘中介機構。

包括(1)承銷商,能找《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委託經總過證監會認可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作為主承銷商或之一。公司也可以聘請國外證券公司擔任國際協調人。

(2)法律顧問,一般發行新股至少需要聘請兩類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和承銷商的法律顧問。這兩類法律顧問genuine發行要求的不同,又分別包括境內和境外的法律顧問。

(3)審計機構。包括境內具有政群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和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4)評估機構。主要由境內的評估機構擔任。但是,某些情況下企業也可聘請境外估值師評估。

3.盡職調查。

中介機構在企業的協助和配合下,對擬募股企業一切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等活動。包括歷史、現狀和未來。盡職調查的作用是:

(1)使中介機構增強對企業的了解,以便發現問題;

(2)掌握有關企業的第一手資料,確保招股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

(3)充分核實企業提供的材料,避免風險。

4.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意見。

(1)提供重組、外資股發行的法律諮詢,起草發行契約

(2)調查、收集企業各方面材料

(3)主承銷商的法律顧問協助編制招股說明書,準備附錄

(4)出具外資股發行法律意見書及單項法律意見書

(5)準備招股說明書的驗證備忘錄,即發行人、主承銷商、中介機構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準確、完整做出保證

5.資產評估。

目的是向會計師提供企業真實的資產價值,向境外投資者反映企業的實際資產價值應當對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產)進行評估。

6.財務審計。

(1)對公司的資產重組提出意見

(2)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3)對公司盈利預測進行審核

7.設立公司。

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發起方式設立。

8.提交發行股票的申請材料。

(1)B股發行:政府部門推薦檔案;公司設立批准檔案;發行授權檔案;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分析;發行方案;改制方案及企業財務資料;附屬檔案

(2)增資發行B股:政府部門出具的檔案;授權書及附屬檔案;前一次股票發行情況;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分析;簡要招股說明材料;附屬檔案

9.核准。

中介機構將材料提交證監會,由發行監管部受理;審核後提交發審委;發審委委員無記名表決是否同意;按程式核准,不予核准的做出說明。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B股是,可以與承銷商在包銷協定中約定超額配售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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